人寿保险不守信,本所致函谴责

219 2011-08-15 00:00

    7月8日,本所依法致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对该公司不守信用的行为依法谴责。    1993年4月,烟台人寿公司业务员到本所联系律师养老保险事宜。当时,本所决定为三名律师投保,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养老保险合同。双方约定,本所为律师投保至55周岁,每年缴纳保费8221元,届时每月领取800元养老保金。今年2月份,本所王律师年龄届满55周岁,并到该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7月7日,王律师到该公司领取养老金,该公司业务员将王律师的红色养老保险证收回,重新发放了《养老金领取证》。可是,该公司却违反合同约定,每月仅发给王律师769.9元,且从5月12日开始支付。对此,王律师提出异议,业务员称是公司决定的。本所认为,双方签订的养老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均应严格遵守。本所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人寿保险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支付养老金。而烟台人寿保险公司竟然视合同为儿戏,违反合同之约定,单方决定延长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时间和标准,实属严重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7月8日,本所王律师持《律师函》和保单等证据再次前往烟台人寿保险公司交涉,该公司业务人员看了《律师函》和保单等证据后讲:"不是我公司决定的,是省公司不同意。既然你提供了保单,我们立即报省公司重新补发和更正"。7月9日下午,该公司业务员告诉王律师:"不要着急,我公司正在向省公司打报告,一周内会办好!"7月18日上午,王律师再次打电话与该公司业务员联系,她讲:"省公司不同意,我们公司领导也不满意,正在与省公司交涉。"王律师对人寿保险公司不守信用的行为再次给予了严厉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