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撤回对张某的起诉

221 2012-05-15 00:00

    5月3日,王毅主任和被告人张某到某法院签收了刑事裁定书,检察机关依法撤诉对张某的起诉。    张某系某国有宾馆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11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取保候审。张某自感冤枉,遂慕名到本所聘请王毅主任担任辩护人。王毅主任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调查,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他向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陈述了自己的法律意见。经审查后,办案人员告知对张某不予起诉了。然而不知何原因,检察机关于2011年8月19日又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指控张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同年11月8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在法庭上,王毅主任据理力争,为张某作了无罪辩护。庭审结束后,此案一直未判决,最终检察机关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法院认为,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7条之规定,裁定准予某区人民检察院撤诉。被告人张某和家属拿到裁定书后,如释重负,非常激动地说:"谢谢王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