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律师为烟台酿酒公司打赢维权官司

216 2012-12-17 00:00

最近,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毅和知识产权部曲延兴主任代理的山东烟台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烟台某酒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案胜诉,依法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烟台酿酒有限公司是一家在省内酿酒行业享有良好声誉和较高知名度的白酒生产企业。该公司的主打产品"烟台古酿"系列白酒投放市场以来,赢得了消费者的青睐。多年来,为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该公司持续在省、市媒体投入了巨额广告宣传费,在全省范围内广泛深入宣传"烟台古酿"系列产品,使"烟台古酿"家喻户晓,产品年销量已稳居全省同类产品的前列。"烟台古酿"是该公司首次在酒类产品上使用的商品名称,并把"烟台古酿"四个字作为商品名称在产品的内、外包装盒上进行突出使用。随着"烟台古酿"的广告宣传和产品的优良品质,使"烟台古酿"系列产品成为烟台地区乃至山东省的知名品牌。然而,一些不法酒厂为利益所驱动,在酒精勾兑的低劣白酒上突出标注"烟台古酿"低价抛售,与烟台酿酒公司展开不正当竞争,既扰乱了市场秩序,又损害了烟台酿酒公司的声誉。几年来,该公司求助工商机关依法维权初见成效,但仍未有效遏制上述现象。在困惑中,该公司向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求助法律支持,王毅主任和曲延兴律师对该公司遇到的难题依法论证,并设计了一套维权方案。恰在此时,该公司打假人员在牟平市场上发现刘某销售烟台某酒业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并依法证据保全。两位律师在调取了充分证据后,遂代理该公司将刘某和烟台某酒业公司告上法庭。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王毅主任、曲延兴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和烟台某酒业公司立即停止其侵害被告山东烟台酿酒有限公司"烟台古酿"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销毁所有侵害原告"烟台古酿"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的侵权产品,被告烟台某酒业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