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为某局打赢一场行政许可官司

229 2013-06-19 00:00

最近,烟台某公司起诉某规划局行政许可案落下帷幕,某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2012年8月20日,原告烟台某公司以被告某规划局未征求规划地段内原告的意见,将原告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下建设用地调整列入鲁峰西山水库地块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将某规划局告上法庭。某规划局遂聘请本所王毅主任代理此案,王毅主任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向委托人调取了相关证据,认真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经综合分析后认为,本案原告以某办公室编发的《2012年城建重点工程项目》中第132项鲁峰西山水库地块建设项目以及所列用地性质变更为商住而将某规划局列为被告属于滥用诉权。2013年1月8日,某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双方围绕某办公室编发的《2012年城建重点工程项目》中第132项鲁峰西山水库地块变更为商住是否系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激烈的争辩,王毅主任明确指出,原告以此证据而推定系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凭空推测,无法无据,其诉讼请求与法相悖。某法院庭审后,又根据原告的申请向国土局等调取了相关证据,均证明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故法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作出将蓝天艺术学校建设项目项下的建设用地规划调整列入鲁峰西山水库地块规划方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理由不当,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4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烟台某公司对被告某规划局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