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成为代理商标业务的首批律师事务所

231 2013-07-15 00:00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通过备案的方式,允许律师事务所代理商标的注册、维权等业务。我所成为代理商标业务的首批律所。    2012年1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联合发布《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办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均可从事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等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代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首次批准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商标代理机构权限中,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率先申请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商标备案代理机构(律所)查询"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即可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