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代理的两起知识产权案名列全市十大案例

225 2013-07-15 00:00

       4月22日,《烟台晚报》报道:"第十三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2012年审结生效的具有影响力的十大知识产权审判案例。其中,本所律师代理的两起知识产权案榜上有名。    2012年春天,本所王毅主任和周晓钰副主任代理山东绿叶制药有限公司诉四川某制药有限公司的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因四川某制药有限公司在与山东绿叶制药有限公司签订药品技术转让合同后,未按约定提交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审核意见,构成违约。故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四川某制药有限公司向山东绿叶制药有限公司退还30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50万元。该案被烟台市中及人民法院列为2012年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的第一案。    2012年7月,山东烟台酿酒有限公司聘请本所王毅主任、曲延兴副主任将海阳某酿酒公司告上法庭。烟台酿酒有限公司从1993年开始生产名称为"烟台古酿"的白酒,并在胶东地区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烟台古酿"已成为知名产品。而海阳某酿酒公司却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产品上使用"烟台古酿"名称,与烟台酿酒有限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海阳某酿酒公司明知"烟台古酿"系烟台酿酒有限公司的特有名称,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酒瓶及包装上突出使用"烟台古酿"标示,构成侵权,遂依法判决该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该案在全市十大知识产权案名列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