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代理的不正当竞争案入选烟台市十大知识产权审判案例

223 2014-04-30 00:00

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2013年审结生效的具有影响力的十大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本所王毅主任、曲延兴副主任代理的"烟台古酿"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不正当竞争案入选十大案例,该案被烟台市中及人民法院列为2013年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的第三案。    烟台酿酒有限公司是一家在省内酿酒行业享有良好声誉和较高知名度的白酒生产企业,其生产的"烟台古酿"系列白酒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自投放市场以来,经过长时间、不间断的广告宣传,加上产品自身的优良品质,使得"烟台古酿"系列产品早已成为烟台地区乃至山东省的知名品牌,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在消费者中产生了极强的认知度。    被告烟台某酒业有限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明知"烟台古酿"系烟台酿酒公司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擅自在其生产的白酒的酒瓶及包装箱上突出使用与"烟台古酿"相同的名称标识。法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认定"烟台古酿"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判定烟台某酒业有限公司突出使用"烟台古酿"名称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通过知识商品特有名称的司法认定,有力地保护了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制止"傍名牌"、"搭便车"行为,促进知名企业的品牌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烟台中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表示:本案对于正确认定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如果名称只是由商品的产地、原料、生产工艺等名词组成,本不具有显著性,难以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但如果经过使用该名称已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他人如果不是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