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驳回庆达矿业公司上诉请求

225 2014-09-22 00:00

9月21日,本所王毅主任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商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了某市庆达矿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烟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这是本所律师又一次为委托人打赢了勘查合同官司。上诉人某市庆达公司诉招远市某金矿深部联合勘查合同纠纷案,烟台中级法院于2014年2月6日依法判决,驳回某市庆达矿业公司要求返还投资款2636万元的诉讼请求,庆达公司不服判决遂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一是,认为2011年被上诉人招远市某金矿的采矿许可证是根据上诉人的探矿成果办理的,而不是延续以前的;二是,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隋家矿区深部联合勘查合同并没有约定将采矿许可证办在合资公司名下,故原告主张不成立……     获得采矿许可证是双方获取利益的前提条件,被上诉人利用上诉人探矿成果将采矿证办在自己的名下,无法成立合资公司,致使上诉人的经济利益无法实现,巨额投资无回报,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违约,应承担按合同约定返还投资款的责任。被上诉人招远市某金矿继续委托王毅主任担任二审代理人。王毅主任针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利用证据逐一反驳,并明确提出了上诉人的请求与双方合同规定相悖,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合法有据 ,应予维持。山东省高级人民采纳了王毅主任的代理意见,故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