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检察院机关对沈某贪污案的抗诉

260 2014-12-29 00:00

最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烟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依法驳回了某市检察院对被告人沈某构成贪污罪的抗诉。沈某曾担任烟台某局局长、党委书记。检察机关将沈某一案定为"2012年烟台反贪第一案",经媒体披露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沈某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在案发后,沈某委托本所王毅主任担任辩护人。王毅主任曾数次会见被告人,并认真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沈某的行为和相关证据进行了充分论证,他认为一是被告人受贿罪成立。但是其行为构成自首,且检察机关计算数额不当;二是沈某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受贿要件。检察机关指控沈某犯贪污罪与法相悖;三是关于挪用公款罪,因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及同案被告人有罪供述提供不出同步录音录像,且笔录中办案人员和实际讯问人员不符等瑕疵,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一审法院采纳了王毅主任对沈某受贿罪构成自首和数额有误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沈某不构成贪污罪。然而,某市检察机关却对此判决不服,遂提起抗诉。检察机关的抗诉对被告人压力很大,因为一旦抗诉成立,被告人涉及贪污90万元,最低刑期也不会少于10年。因此,再三恳请王毅主任为他伸张正义,继续为他辩护。王毅主任在一审辩护的基础上,又针对检察机关指控贪污的90万元进行了全面剖析,根据贪污罪构成要件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提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沈某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判决合法有据,某市检察机关的抗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应支持。烟台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十分重视,经审委会研究,最终作出了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