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裕商标侵权案执行终结
273 2015-04-01 00:00
最近,被评为山东省"十大知识产权案"的烟台某葡萄酿酒公司、福州通天贸易公司及谢某侵犯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力威慑下,侵权者终于履行了法院判决义务,赔偿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80万元 。2005年12月份,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发现福州市场上有一些侵犯"张裕"商标权的葡萄酒在销售,立即向当地工商局报案,工商局依法查扣了部分侵权产品,并经查证,该批侵权产品是福州通天贸易公司从烟台某葡萄酒公司进的。上述行为扰乱了张裕公司的销售市场,侵犯了张裕公司的商标使用权,张裕公司遂委托本所律师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却一再玩法律游戏,先提管辖异议,后又上诉省高院。在管辖权依法确定后,烟台市中级法院依法审理本案后,判决被告停止侵犯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对张裕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张裕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被告人谢某在偷逃注册资本50万元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对判决不服,遂又上诉于山东省高级法院。结果,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然而,在执行过程中,三被告却对法院判决拒不执行。对此,张裕公司经多方查找,终于查到了谢某在福州市繁华地段购置的两套写字楼,并出租给他人。为了维护张裕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所代理律师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将谢某列入最高法院"失信人黑名单"。同时,申请法院赴福州依法查封了谢某的两套房产。法院的上述措施,使谢某企图逃债的"梦想"被灭了,他买了机票想去厦门,结果被拒登机;两家承租户知悉谢某出租房产被法院查封,纷纷向谢某提出质疑。在法律的震慑之下,谢某只好聘请律师与本所谈判,最终接受了张裕公司的条件,一次性赔偿张裕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并承担法院执行费用,为其侵权行为付出了重大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