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为委托人打赢一场股权转让官司
136 2015-11-24 00:00
11月20日,王毅主任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商终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烟台中级法院依法驳回赵某上诉,维持原判,依法维护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应当说是一起普通的商事纠纷案,然而由于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的介入,却将本案搞得复杂了。2009年1月份,招远某公司受让了梅河口市岫林金矿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后来该公司决定将股权转让,沧州赵某获悉后,经实地考察,决定收购该公司股权。2013年3月12日,招远某公司与赵某、杨某几经协商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赵某以2000万元受让55%的股,杨某以1710万元受让45%的股权。同年3月20日,赵某、杨某预付800万元。同日,招远某公司派员前往梅河口市工商管理机关等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同年5月17日,赵某、杨某又支付了2000万元,余款1000万元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对此,招远某公司数次催促赵、杨按协议付款,2014年10月23日,俩人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4年10月24日前付500万元,12月底付500万元。2014年10月28日仅付了500万元,尚欠500万元。2015年1月9日,赵某突然向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报案称:杨某与招远某公司串通诈骗其3800万元。该局未经调查核实,却立案并网上通缉杨某及招远某公司有关人员。招远某公司遂聘请王毅主任研判此案,王毅主任经认真查阅本案相关证据,认为本案是一起商事纠纷,并不是合同诈骗。并在招远市人大常委会上,依法阐明沧州市公安局插手本案违法,招远某公司的行为合法有据,不构成诈骗。据此,招远市人大常委会对沧州市公安局关于对招远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市人大代表采取刑事拘留的请求不予批准。继而,王毅主任又代表招远某公司赴沧州市公安局,向沧州市公安局提出书面异议。同时,招远某公司向招远市人民法院起诉赵某、杨某,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欠款500万元及违约金。 招远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后,冻结了赵某、杨某的股权,并送达了传票。沧州市公安局却给招远市人民法院致函,要求中止审理,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赵某从北京聘请律师参加诉讼,一直主张应"先刑事后民事",却拒不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对此,王毅主任据理力争,依据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提出,一是,本案属于经济纠纷,沧州市公安局插手经济纠纷违法,且依法对本案无管辖权。赵某及沧州市公安局未依法向法院提供原告涉及诈骗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应中止审理。其主张中止审理或移送沧州公安局的请求与法相悖。二是,本案股权转让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本协议合法有效,两被告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采纳了王毅主任的意见,先后五次开庭审理本案。2015年7月28日,招远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杨某败诉并承担违约责任。赵某不服判决,遂又上诉于烟台市中级法院,上诉理由与一审辩解理由相同。9月28日,烟台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对其主张仍未提供任何证据。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的问题,因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并不存在上诉人主张的二被上诉人恶意串通和受二被上诉人欺诈的情形,沧州市公安局向一审法院发出的告知函中未说明合同诈骗的理由和附有材料,本案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条件,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审理并无不当,本案无需中止审理,遂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