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为张裕公司打赢"卡斯特"商标侵权案
220 2016-02-24 00:00
最近,本所主任王毅、副主任曲延兴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李道之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至此,历时七年的"卡斯特"商标纠纷案尘埃落定。中国葡萄酒业著名的商标大战以张裕公司胜诉而告终。 "卡斯特"商标侵权案,是一起闻名全国葡萄酒业的疑难复杂案件,其影响度不次于当年的"解百纳"商标纠纷案,但是,由于当事人之间未被媒体炒作,故未引起轩然大波。近几年来,"卡斯特"商标权利人李道之为了"卡斯特"商标之利益,曾多次委托北京、上海的律师针对张裕公司发表声明,且多次起诉或者向工商局投诉张裕公司的经销商侵权,导致多家经销商将张裕卡斯特葡萄酒撤架,不敢再销售,给张裕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失。特别是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决认定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销售的"张裕卡斯特"葡萄酒侵犯了李道之的商标专用权后,李道之更是步步紧逼。并明确提出:一是,要用商标入股,做为张裕卡斯特酒业公司的股东;二是,索赔1000万元。否则,法庭上见。其律师满怀信心地表示,一旦上了法庭,张裕公司一定会败诉并要向李道之付出巨额赔偿。而且李道之起诉法国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胜诉后,他成功索赔了三千多万元。其胃口更是越来越大了。在这十分不利的形势下,张裕公司经委托本所拿出法律对策。本所经过综合分析判断,向张裕公司提出了"先下手为强"的对策,以确认不侵权为由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李道之和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此方案由被动变为主动,打乱了李道之等及其律师的计划。致使此后无论李道之向绍兴市中级法院起诉,还是向工商局投诉均未奏效。 烟台市中级法院受案后,曾几次开庭审理了本案,充分保障了原、被告的诉讼权利。王毅、曲延兴律师据理力争,向法院提供了充分证据明确指出张裕公司生产销售的"卡斯特酒庄"葡萄酒不侵犯李道之和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的商标权。烟台市中级法院依法采纳了两位律师的意见,遂依法判决:确认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标注"张裕·卡斯特酒庄""张裕卡斯特酒庄"的行为不侵犯李道之所享有、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被授权使用的第1372099号"卡斯特"注册商标专用权。 李道之和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不服烟台市中级法院的判决,遂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王毅、曲延兴律师仍然坚持一审的代理意见。本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张裕卡斯特在其产品上标注"张裕卡斯特酒庄"及"张裕·卡斯特酒庄"的行为均不侵犯李道之享有的以及上海卡斯特被授权使用的"卡斯特"注册商标专用权,李道之及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 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