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为方圆集团打赢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266 2016-02-24 00:00

最近,本所曲延兴、毕可超副主任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5782号的行政判决书,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青州市方圆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方圆集团胜诉。    方圆集团成立于1999年7月7日,注册资本24900万元,是以建设工程机械为主导的大型企业集团。第796412号"方圆及图"商标原注册人最早于1995年开始使用,产品销售至全国19个省市,2006-2009年连续三年在全国起重机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三。方圆集团对其商标及其产品进行了大量宣传,其商标获得了多项荣誉,并分别于2006年11月、2009年10月被山东省工商局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截止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经过方圆集团多年使用和广泛宣传,方圆集团及其引证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引证商标为起重运输机械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原告青州机械有限公司认为,其商标未对方圆集团的商标模仿,并认为方圆集团的商标不应认定为驰名商标,故向北京市第一中院起诉申请撤销。    本所曲延兴、毕可超律师接受方圆集团的委托后,认真审查了本案争议焦点的相关证据,并依法指出原告诉讼请求既无法律根据,又无法律依据,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合法有据。最终法院认定,商标委员会作出的第010266号裁定的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青州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青州市方圆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