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代理的确认不侵害"卡斯特"商标权案入选山东省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例

259 2016-05-06 00:00

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5年度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其中,本所王毅主任和曲延兴副主任代理的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诉李某、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列为2015年度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的第四案。附:山东省2015年度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1、"三速电磁风扇离合器"专利侵权案原告:龙口中宇汽车风扇离合器有限公司等(简称中宇公司)被告:龙口市比特真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比特公司)【案情摘要】中宇公司系"三速电磁风扇离合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公司是我国最早从事电磁风扇离合器研发制造的企业,也是电磁风扇离合器行业标准的起草者。中宇公司认为比特公司擅自制造、销售被诉侵权电磁风扇离合器的行为侵害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比特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比特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中宇公司的专利权,比特公司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由于比特公司仅提供了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部分销售发票,拒绝提交指定期间内的完整账目致使中宇公司的损失及比特公司的获利均难以确定。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比特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及其不按要求提交财务账册等因素,判决比特公司赔偿中宇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适用专利法法定赔偿顶额判赔100万的典型案件。现行商标法规定,侵权人不按法院要求提供账簿、资料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虽然现行专利法中没有上述规定,但是其原则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可以参照适用。本案的裁判创新性地参照适用商标法相关原则在法定赔偿的上限确定了较高的赔偿数额,符合专利法的立法本义,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2、"消防排烟装置"专利侵权案原告: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陕西银河公司)被告: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天河公司)【案情摘要】陕西银河公司系"多核驱动的多级增压组合式消防排烟装置"发明专利权人。陕西银河公司认为山东天河公司擅自制造、销售被诉侵权排烟器的行为侵害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山东天河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该专利的一个技术特征为"控制系统,包括无线控制器与接收装置"。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该专利设置有控制系统,控制系统可以是无线控制系统亦可是有线控制系统"。法审理认为,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了有线控制系统。虽然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控制系统可以是有线控制系统,但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记载为无线控制系统,因此有线控制系统不属于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而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系有线控制系统,故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不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判决驳回了陕西银河公司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适用"捐献规则"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而正确进行侵权判定的典型案件。对于仅在专利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未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视为专利权人对社会的"捐献",专利权人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的裁判,通过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准确界定,划清了专利权与公共领域的界限,防止了权利滥用,为大众创新留出了合理空间,实现了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3、"茅台"商标侵权案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茅台股份公司)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座商城公司)等【案情摘要】茅台股份公司系"茅台"、"MOUTAI"等商标的商标权人。茅台股份公司认为银座商城公司销售被诉侵权茅台酒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银座商城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经査,银座商城公司共被査扣被诉侵权商品1668瓶。法院经审理认为,银座商城公司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权。虽然银座商城公司提供了侵权商品的进货来源,但是由于其系全国知名大型百货连锁企业,对其经营的商品是否来源于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经销商应负有较高的审査义务,而其未进行严格审査,主观上具有过错,故银座商城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银座商城公司的经营规模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银座商城公司赔偿茅台股份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依法认定销售商过错,提高赔偿数额,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力度的典型案件。在销售商"知假售假"的情况下,即使其提供了侵权商品合法来源,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在确有证据证明侵权受损或者侵权获利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本案的裁判,根据全案证据情况确定了较高的赔偿数额,使商标权的保护强度与商标知名度及侵权行为的情节相适应,有力地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4、"卡斯特"确认不侵害商标权案原告: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简称张裕卡斯特公司)被告: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卡斯特公司)被告:李道之【案情摘要】李道之系"卡斯特"商标的商标权人,李道之许可上海卡斯特公司使用该商标。2005年开始,李道之及上海卡斯特公司先后以律师函或律师声明的方式,称任何未经许可使用"卡斯特"商标的行为均侵害其商标权。张裕卡斯特公司认为,李道之及上海卡斯特公司的行为致使张裕卡斯特公司的权利和经营处于不稳定状态,请求法院确认张裕卡斯特公司在其所生产商品上标注"张裕卡斯特酒庄"或"张裕•卡斯特酒庄"的行为不侵害"卡斯特"商标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诉商业标识均具有较高知名度,张裕卡斯特公司选取其中外投资方的"张裕"及"卡斯特"字号组成其自身的企业字号,主观上并不存在傍"卡斯特"商誉借以提升宣传自己的恶意。诉争商业标识之间虽然构成要素近似,但随着双方对各自商业标识的不断投入、宣传以及差异明显的使用方式,"卡斯特"代表法国原瓶进口红酒以及"张裕卡斯特酒庄"代表国内知名企业张裕公司出品的中法合资高端红酒的印象已经深入人心,市场区分亦愈加明显,相关公众并不会因二者均带有"卡斯特"字样而将其混淆。所以,张裕卡斯特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支持了张裕卡斯特公司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丰富商标包容性增长理论的典型案件。商标权保护的总体目标是划清商标之间的界限,但特殊情况下的商标共存又不可避免。当相关商业标识的共存格局是特殊条件下形成的,在进行商标侵权判断时,除去考量商业标识构成要素的近似性,还应根据相关商业标识的显著性、实际使用情况、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意图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侵权。本案的裁判,通过对涉诉商业标识由来及使用状况等因素的准确把握,实现了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5、"CK"商标侵权案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简称卡尔文公司)被告:厦门塞瑞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塞瑞达公司)【案情摘要】卡尔文?克雷恩是世界著名的时尚品牌,卡尔文公司系"CK"、"Calvin Klein"等商标的商标权人。卡尔文公司认为塞瑞达公司擅自在天猫电商平台的"塞瑞达服饰专营店"大量销售假冒服装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塞瑞达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塞瑞达公司通过其网店销售了假冒商品,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塞瑞达公司网店销售记录显示,塞瑞达公司销售了三款假冒商品,总销售额为1181480元。而本案仅涉及一款假冒商品,但是考虑到塞瑞达公司在天猫电商平台开办多家网店专卖假冒"CK"系列商品等情况,可以认定塞瑞达公司系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故法院全额支持了卡尔文公司要求塞瑞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在"互联网+"时代,对新商业模式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数额的典型案件。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侵权呈现出多样化特点。电商平台作为新商业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速发展的同时更应注重健康发展。商标法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本案的裁判,对互联网经济时代竞争高度激烈所产生的问题作出了及时有效的司法回应,既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促进了新商业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6、"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侵权案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被告:临沂市恒达米业有限公司(简称恒达公司)【案情摘要】五常市大米协会系"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商标权人。为便于监督管理,五常市大米协会制定了《"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于"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使用申请程序等作出了规定。恒达公司生产、销售的大米包装袋上标有"东北大米五常特产"及"原粮产自黑龙江省五常市水稻基地"字样。五常市大米协会认为恒达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恒达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经査,恒达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大米产自黑龙江省五常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系由商标权人五常市大米协会控制并负责监督管理。恒达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大米包装袋标注的"五常特产"文字,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商品与"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者的商品发生混淆。恒达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权,法院判决恒达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涉及证明商标保护的典型案件。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本案明确了对于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使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商品来自证明商标所标识的地区且品质符合要求;(2)向证明商标权人提出申请并取得许可。本案的裁判,对于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保护条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有效地保护了商标权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7、"沃夫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原告: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正大公司)被告:山东沃夫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沃夫特公司)【案情摘要】金正大公司系"沃夫特"商标的商标权人。2012年,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沃夫特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登记使用与"沃夫特"商标相同的企业字号,经营范围亦与金正大公司重合,双方存在竞争关系。金正大公司认为沃夫特公司在其商品包装袋上使用沃夫特公司企业全称及突出使用"沃夫特"字号的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沃夫特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法审理认为,金正大公司"沃夫特"商标在肥料产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沃夫特公司作为金正大公司的同业竞争者,在其肥料包装上使用含有"沃夫特"字样的企业全称,其主观上具有攀附涉案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故意,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有关商品来源或者其关联关系发生市场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沃夫特公司在其肥料包装上突出使用"沃夫特"字号的行为则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商标侵权。法院判决沃夫特公司分别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件。在该类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主张被诉侵权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但是,认定侵害商标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依据不同,法定构成要件不同。同一行为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者侵害有关商标权,不能同时构成侵害商标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的裁判,厘清了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界限,对于此类案件的正确处理具有指导意义。8、"工程设计图"著作权侵权案原告:济南华兴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兴公司)被告:山东华盛建筑设计研究院(简称华盛设计院)【案情摘要】2009年10月,华兴公司与山东金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华兴公司系金田公司负责开发的"济南国际商贸城"项目的设计者,对相关设计图享有著作权。华兴公司认为华盛设计院擅自复制使用上述设计图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华盛设计院停止使用上述设计图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华盛设计院的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华兴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但是建筑工程设计图纸不同于其他作品,其具有用于特定工程建设施工之特定目的。而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涉案工程验收环节。如果判令华盛设计院停止使用被诉侵权图纸,将导致涉案工程陷入无法验收使用的现实困境,致使建设单位和业主等相关利益方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所以,法院未判令华盛设计院在涉案建筑工程中停止使用被诉侵权图纸,但判令华计院赔偿华兴公司经济损失35.2万元、华盛设计院今后不得在其他建筑工程中使用被诉侵权图纸。【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平衡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益的创新型裁判案件。本案的裁判,既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又创造性地根据涉案作品的属性对符合作品设计用途的作品使用行为未予禁止;既依法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因著作权绝对保护而导致的相关利益失衡,合理平衡了著作权与其他财产权益之间的关系。9、"螺旋体铸造模型及其造型方法"专利行政处罚案原告:淄博干式真空泵有限公司(简称淄博真空泵公司)被告: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简称省知产局)第三人:尹宇浩【案情摘要】尹宇浩系"螺旋体铸造模型及其造型方法"发明专利权人。省知产局认为,淄博真空泵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被诉侵权技术方法的行为,侵害了尹宇浩的专利权,遂作出鲁知法处字[2012]3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责令淄博真空泵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淄博真空泵公司认为省知产局的处理决定不当,请求法院撤销上述决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法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淄博真空泵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省知产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判决维持了省知产局鲁知法处字[2012]3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本案的裁判,通过对行政执法行为实体标准的司法审査,肯定了行政执法行为的正当性,对促进依法行政、科学保护专利权具有积极作用,对进一步探索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理体制以及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也具有积极意义。10、徐茂峰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茂峰【案情摘要】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系""图形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载货汽车,大客车底盘,汽车零部件等。徐茂峰为牟取非法利益,擅自组装并销售带有上述商标的汽车驾驶室总成共计50台,非法经营数额113万余元。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徐茂峰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十二万元。【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自山东省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以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在惩治和威慑犯罪中持续发力。本案的裁判,不但综合运用各种刑罚方法,有力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同时对于保证知识产权司法标准的统一也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