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律师为澳土公司打赢反担保合同纠纷案

273 2016-08-12 00:00

最近,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毅、副主任潘春刚律师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省高院依法驳回鸿瑞生物科技园有限公司对烟台澳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这起历时近三年的反担保合同纠纷案,以澳土公司胜诉而告终。    2013年10月中旬,烟台澳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澳土公司)突然收到烟台市中级法院送达的诉状、传票和查封土地及冻结银行存款达500万元的裁定书。邓亚军董事长感到很惊讶,公司从未向原告烟台鸿瑞集团生物科技园有限公司(简称鸿瑞公司)提供过反担保。他们慕名来到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并聘请王毅主任、潘春刚副主任代理此案。两位律师立即阅卷并调查,认为这是一起利用兴业银行格式担保合同文本,并添加反担保内容的虚假合同,虽然澳土公司在该空白担保合同上盖章,但是,原、被告双方互不认识,从未洽谈过反担保事宜,涉及反担保内容与合同其他条款相矛盾,该合同的债权人是兴业银行烟台分行,并不是原告,故该反担保合同依法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两位律师据理力争,坚持反担保合同虚假,澳土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然而,因错综复杂的因素,一审法院却认定反担保合同成立,故判决澳土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对此判决,澳土公司不服,两位律师力主上诉。二审法院于今年6月份公开审理了本案,在法庭上两位律师全面剖析了反担保合同的虚假和矛盾,澳土公司在空白合同上盖章并不是为鸿瑞公司提供反担保,因此,反担保合同依法不能成立。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两位律师的代理意见,故作出了上述判决,为澳土公司讨回了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