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为张裕公司打赢财产损害案

301 2017-05-16 00:00

近日,本所收到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一审驳回了原告范某、陈某对张裕公司的起诉。       原告范某、陈某系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设立了天马酒业公司。原告向法院起诉称:2012年初,有人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向温岭市公安局举报原告的公司销售假张裕公司葡萄酒,张裕公司向温岭公安机关出具的虚假的假酒鉴定报告,致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查明原告没有犯罪事实,终止了侦查。但在公安侦查期间,原告公司由正常经营变化为处于停业状态,原告的许多合作经营伙伴与原告终止了合伙关系,后公司清算注销,现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4085000元。       张裕公司委托本所王毅主任和周晓钰副主任代理此案,律师经分析原告起诉材料,审查案件相关证据,认为本案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提出相应的答辩意见:1、被告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出具鉴定报告是合法行为,被告鉴定报告所针对的是公安机关的委托,原告主张被告鉴定报告是针对原告销售的酒并主张原告鉴定报告虚假,应承担举证责任;2、原告停业及清算注销公司与被告鉴定之间并无直接关系;3、原告索赔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并进行了举证质证。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意见,因案情复杂经批准本案延期六个月审限。最终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亦不足以证明被告出具鉴定报告的行为与天马酒业公司的清算注销存在因果关系。另,原告主张的损失系天马酒业公司与他人签订的销售合同履行后可能得到的利润损失,属于可期待利益损失,并非侵权行为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