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熙 (副主任)

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张海熙律师,男,1962年11月生,中共党员,山东乳山市人。1985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4年从事于律师工作,担任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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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熙律师,男,1962年11月生,中共党员,山东乳山市人。1985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4年从事于律师工作,担任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张海熙律师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精通金融保险业务,擅长经济、银行业务的诉讼代理工作,曾为烟台市多家商业银行代理过诉讼业务。共办理经济、民事案件五百余起,涉案标的达二亿元人民币,为当事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八千多万元。1999年,代理烟台某商业银行诉烟台某化工公司、某集团公司四千万元信用证垫款纠纷一案,被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列为观摩庭。张海熙律师凭借对信用证业务的深入研究及对该案件的全面把握,充分论证了商业银行开具信用证的合法性和对外垫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及被告未付款的事实,驳斥了两被告关于银行开证有过错、应承担相关损失等无理辩解,受到当事人及高院法官的好评,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胜诉,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深厚的法学专业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使张海熙律师具备了驾驭案件、把握案件实质的能力。1997年,代理某银行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借款及验资不实一案,经过调查发现,某开发公司于1993年成立,由会计师事务所验次,注册资金一千万元,其在银行贷款七百万元未还。但是注册会计师法在1994年生效,此前的注册会计师验资不实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尚无明确规定。张律师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出具了虚假验资证明,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理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此案经请示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于1998年以司法解释批复: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应承担民事责任。张律师的代理观点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肯定。  

张海熙律师擅长经济代理,更精于刑事辩护,被誉为"刑辩专家"。先后代理六十余起刑事案件的辩护,其中二十一名被告人被宣告无罪,为三十名犯罪嫌疑人办理了取保候审,绝大多数案件的辩护意见得到了司法机关的采纳。如某法院庭长王某故意伤害案、某派出所所长玩忽职守案、某医院高压氧舱起火重大责任事故案等,均被法院判决被告无罪。再如周某、张某、王某强迫妇女卖淫一案,周某、张某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王某被判有期徒刑。张律师代理张某二审上诉案,经过阅卷和调查取证,张律师以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有误、适用法律条文不当、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了辩护意见,并向高院提交了大量的调查材料,数次与高院主审法官交换意见,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将张某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无期徒刑,而对周某、王某则维持了原判。  

张海熙律师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多次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其中为王某故意杀人一案的义务辩护,被烟台电视台实况播放,受到社会的一致好评。  

张海熙律师多年辛勤的律师工作,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也得到了社会的肯定,他多次被评为烟台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先后受到烟台市司法局、烟台市人民政府的通令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