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春刚 (副主任)

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鲁东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潘春刚律师,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烟台市芝罘区政协委员,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鲁东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烟台市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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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春刚律师,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研究生学历(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烟台市芝罘区政协委员,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鲁东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烟台市优秀律师,烟台市职工信得过律师。1995年毕业于鲁东大学法学院,2000年取得律师资格,2003年调入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至今,历任部门主任、副主任(合伙人)。

获得的荣誉称号:

2004年被烟台市消费者协会授予“烟台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先进个人”。

2007年被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消协、省妇联、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东省委联合授予“山东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优秀3.15志愿者”。

2011年底被民进山东省委评为“山东省双岗建功先进个人”。

2016年12月被评为2013—2016年度烟台市优秀律师。

2020年12月被民进山东省委评为山东省优秀会员。

2021年10月被烟台市总工会、烟台市司法局、烟台市律协联合授予“烟台市职工信得过律师”称号。

参与的社会活动:

2013年10月参加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基层优秀知识分子培训班”。2004年被烟台市消费者协会聘为烟台市首批3.15法律工作志愿者。2006年被中国农业大学烟台研究院聘为法学外聘教师。2007年任中国民主促进会烟台市委会综合三支部副主委。2009年被选为中国民主促进会烟台市委社会经济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2012年被选为烟台市政协法律服务专家团成员,多次参加烟台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员会组织的法律调研及法律下乡活动。2012年5月被鲁东大学法学院聘为学位论文合作导师。2015年11月被鲁东大学法学院聘为兼职教授,12月参加烟台市委党校举办的“民主党派领导班子及骨干成员培训班”。2016年6月被聘为第五届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同年,被山东省律师协会指定为烟台市首批代理申诉值班律师。2017年1月份被选为第十四届烟台市芝罘区政协委员。2018年7月被聘为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听证员,8月被再次聘为第六届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19年1月被选为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2022年1月份被再次选为第十五届烟台市芝罘区政协委员。

工作中,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已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我国庭前调解工作的必要性及其实施》、《试论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民商法中的相关连带责任思考》、《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价值体现》等多篇专业论文。同时,积极参与立法调研工作。2019年、2020年受邀参加烟台市政协组织的《烟台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关于烟台市公共安全管理办法》评议座谈会及全国律协组织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工作。

典型案例:

执业以来,成功代理了烟台市法律支持金第一案(蓬莱瓜农诉某肥料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山东电视台《道德与法制》专题报道);烟台首例著作邻接权案(上海某音像公司诉某商场盗版光盘侵权纠纷案);某国有银行烟台分行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在一二审银行败诉情况下接受其委托申请再审,山东省高院改判银行胜诉,最高院维持);某建设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告诉请1200余万元,最终马鞍山中院一审判决200余万元,安徽省高院二审改判100万元);烟台某材料公司(被告)反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烟台中院一审判决烟台某材料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赔偿 650余万元,山东省高院二审改判烟台某材料公司不承担反担保责任)等多起有影响的大案要案。

执业以来,诚信待人,以实现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己任,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赖与赞同。现担任经济导报烟台记者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烟台东山宾馆、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烟台大洋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烟台酿酒有限公司、山东珍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烟台施丹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专业特长:金融不良资产清收,民商事法律事务,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及劳动争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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