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白”状告“蓝&白”一审胜诉

470 2007-04-19 00:00

       烟台蓝白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食品的知名企业,其生产的“蓝白”系列食品的消费者当中享有较高的声誉。1998年8月,该公司申请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的“蓝白”商标。2001年,“蓝白”商标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为省著名商标。2002年5月,处于烟台闹市的“大润发”超市楼下开办了一处快餐店,该店在其门头、价目牌等显著位置,均标明了“蓝&白”的字样,使消费者误以为此店为蓝白食品公司所开办。为此,去年8月,烟台市蓝白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我所周晓钰等二位律师向烟台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蓝与白快餐店业主王某误导公众,利用“蓝白”声誉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王某在庭审中辩称,其使用的“蓝&白”也是注册商标,是台商王文政2000年10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而王某通过与台商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获得了商标使用权。  案经多次开庭,法院最终于不久前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蓝白”商标注册在先,并被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在当地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而对于消费者的认知水平来说,“蓝&白”与“蓝白”称呼起来并无什么不同,由于“蓝&白”注册在后,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尽到善意的、合理使用的义务,对在先的权利进行合理的区别和避让。被告在门头装潢及价目牌的使用过程中,既未正确地使用其由图形与文字组成的商标,也未突出使用“来自台湾的美食”字样,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是突出使用了商标中“蓝&白”,客观上造成了与原告的商标几乎相同的标识效果,已经给公众造成了混淆,被告的行为超过正当界限行使其商标使用权,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和名称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整顿门头牌匾及价目表,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当地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