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264 2007-04-19 00:00

      2003年1月5日晚21时许,刘某在蓬莱市人民剧场门前,因琐事与蓬莱市师范学校的学生发生撕打,后被他人劝开。刘某在离开约七、八米后,突然返回,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师范学生潘某胸部猛刺一刀,至潘某升主动脉、右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件经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审查后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被害人父母老年丧子,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他们委托同济律师事务所的刘桂林律师代理此案,希望法律能给他们一个公正的说法。   接受委托后,刘律师认真研究了案件材料。他认为,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刘某,定性不准。根据案件事实,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庭审中,刘律师作为被害人亲属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发表了代理意见。他提出: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从本案事实看,被告人刘某具有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从认识因素方面讲,刘某明知所带刀具是利器,一刀捅在被害人胸部可能会将其捅死。从意志因素方面讲,刘某在认识到一刀捅向被害人胸部可能产生死亡后果的情况下,仍积极实施了这一行为,对被害人潘某死亡的结果持积极追求的态度。从案件生的客观过程来讲,本案被告人刘某在双方纠纷结束后,突然返回,持刀向被害人捅去,被害人潘某躲闪时脚下被东西绊了一下,跌倒在花坛上,此时刘某不但没有停止犯罪行为,反而冲上去将被害人潘某扑倒在花坛上,一刀朝被害人潘某胸部捅去,致其升动脉、右肺破裂。可见刘某是积极主动地实施了非法剥夺潘某生命的行为。被告人刘某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刘律师的意见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