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律师为委托人避免财产损失一千四百万

217 2007-04-19 00:00

       最近,本所刑事部主任刘桂林律师通过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为其委托人避免了一千四百万元的经济损失。    事情是这样的:2002年12月,烟台中级人民法院为执行1997年12月做出的(1997)烟经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烟台某厂使用的生产经营的厂房、土地。2003年3月,烟台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烟台某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查封财产做出了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400余万元,随后委托烟台某拍卖行对该查封财产进行拍卖。烟台某高校看到拍卖公告后,觉得非常吃惊和着急,因为他们认为该厂房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均为高校自己,而并非某厂,法院怎能为执行某厂的债务而拍卖高校的财产呢?危急之中找到了同济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刘桂林律师。刘律师了解案情后感到事情并不简单。因历史遗留原因,高校与某厂的财产产权关系比较混乱,高校虽坚持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属于自己,但是手里却既没有房产证书也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权属关系无法证明。刘律师本着对该校高度负责的态度,多次到该校的主管部门、房管局、国土资源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调查取证。经过细致的调查,所形成材料清楚地证明,法院所查封和将予拍卖的厂房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确系高校所有。于是,刘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代理烟台某高校向烟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因所提异议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烟台中级人民法院经合议认为异议成立,决定解除对查封财产的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