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吗?

224 2007-04-19 00:00

      【案情简介】    原告:烟台某公司    被告:福建某船舶公司    原告烟台某公司从马来西亚进口一批油脂,CFR烟台港交货,被告福建某公司是承运人。货到烟台港后,原告发现160吨油脂泄漏到压载舱,时至冬季,油脂凝固,无法机械作业安全卸载,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同时委托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索赔。在与被告的谈判中,被告辩称油脂泄漏系潜在缺陷,主张免责,并称原告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后在与保险公司的谈判中,保险公司又称货物没有损失,只是改变了仓储位置,因此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不能赔偿。各方出现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无奈之下,只得依法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扣押了被告的承运船舶,在被告  提供了某保险公司的信用保函后,法院解除对船舶的扣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将船舶停泊在中国南方某港口,将泄漏的油脂人工卸下,并单方出售。   【代理意见】    在诉讼中,原告方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供了提单及提货单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发票、货物短重商检报告、货物泄漏商检报告等证据材料,并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第一,被告作为承运人,没有履行谨慎管货义务和船舶适航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海牙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对货损负违约赔偿的法律责任。第二,被告将原告的货物在目的港之外的其他港口擅自处分,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方则向法庭提供了船舶船籍证书、船舶适航证书、船体入级证书、船舶构造安全检验证书、船级维持检验报告、油舱破损检验报告、航海日志、船长适任证书等证据材料,并辩称:    1、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时,船舶适航;    2、承运人已恪尽职守,履行了管货义务;    3、货物泄漏短交是由于船舶潜在缺陷焊缝开裂和油脂自然属性温度过高等因素造成。承运人可以免责。    在质证辩论过程中,原告代理律师针对被告答辩,提出针对性意见:    1、被告提供的船舶构造安全检验证书已经过期,而且船级维持检验报告中关于焊缝、密封、警报系统的检验为不合格,因此船舶不适航,被告主张免责没有法律依据。    2、被告将原告的货物单方处分,是民事侵权行为,依据中国的《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被告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裁决】    双方经过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事实基本清楚。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被告一次性赔付原告损失50万元人民币。    【律师点评】    1、此案的焦点之一:被告是否可以免责?    对此,律师应严格质证被告提供的免责证据,发现瑕疵并以其反驳被告的观点。本案中,被告虽然提供了其船舶适航的安全检验证书等文件,但原告代理律师在经过对这些文件的仔细审阅后,还是发现了该证据的许多瑕疵。比如在形式上,被告提供的安全检验证书已过期;在内容上,船级维持检验报告中对船体的几项指标验定为不合格等。这样被告的证据不仅没有能够成为其免责的依据,反而成为船舶不适航的有力证据。    2、此案的焦点之二: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在航次运输结束后,对原告所有的货物擅自处分,构成民事侵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对于侵权没有任何抗辩理由。双方的和解是在证据实力和法律实力的基础上达成的,因此,充分地运用证据和严谨地确立法律关系是诉讼效果的关键所在。(涉外部律师•周强  田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