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型律师――张兴亮

312 2007-04-19 00:00

      张兴亮律师,男,1966年出生,1988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哲学、法律双学历,英语四级,副教授。在企业改制、公司经贸、知识产权、经营管理及劳动争议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十年来,先后为十几家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办理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数百起,认真、负责、扎实、高效的工作作风深受委托人的信赖和好评,并连年被评为“优秀律师”。    张律师具备较深的理论修养,善于将办案经验上升到理论高度,是一位学者型律师,曾在《烟台日报》、《山东法制报》等报刊发表了《他为什么不是“第三者”》、《填支票勿忘用炭素墨水》等文章,先后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了《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比较》、《企业管理中的法律意识》、《完善<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构造独立董事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等多篇论文,受到法律界人士好评,其中,《构造独立董事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受邀参加中国律师协会的论文交流。    张律师办案的最大特点是认真负责。如达润公司诉山东国际实业公司设计工程配套公司、山东国际实业公司、山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在诉前审查相关证据时,发现还缺少一关键证据,遂建议先取证后立案。此后张律师与周律师一起五下济南,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终于取得了该关键证据,为胜诉奠定了基础。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一审法院仅采信了张律师的部分代理观点,判令第一、第二被告承担责任。由于第一、第二被告无履行能力,这份判决几乎就是一张“白条”。为此,张律师继续代理达润公司提起上诉。上诉后张律师据理力争,迫使第三被上诉人(一审第三被告)出具了“补充验资报告”,并用第三被上诉人提供的“补充验资报告”证明其注册资金不到位的事实。经过多次法庭辩论并三次提交律师代理意见,二审法院最终采信了张律师的代理观点,判令第三被上诉人承担责任。二审判决生效后,张律师又多次到济南协助执行,该案执行取得了理想的结果。    律师办案的另一特点善于将法律范畴与会计、管理等专业知识相结合并敢于提出新观点。如牟平某电器厂合伙纠纷案,耗时五载,历经三审,却两次错判。该案发回重审后,当事人慕名找到同济律师所,我所指派张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张律师四赴外地,调查取证并仔细阅读了本案全部案卷,对案情有了细致的了解,找到了本案的切入点:“所有者权益”。张律师认为:虽然两级法院的法官及双方代理律师对此案都作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缺乏会计知识,不了解资产负债表一利润表的区别,错误地将所有者权益混同于利润,进而导致了一审错判、二审又维持错判的结果。基于上述分析,张律师形成了崭新的代理思路。经反复阐述,代理观点为重审法官所采信,帮委托人打赢了这场“马拉松”式的官司。    富有正义感和同情心是张律师的又一特点。他先后为安徽打工仔王宇,文登农民工王德新、莱阳工伤职工赵建彬等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如张律师为工伤职工赵建彬提供一审、二审法律援助,法院判 令厂方支付赔偿金30多万元,判决生效后,张律师又通过递交限制外国人离境申请书等方式迫使厂方支付了全部赔偿金。该案被《烟台日报》、《齐鲁晚报》、《山东人民广播电台》等多家新闻媒体报道。联系电话:0535-6205952,13505356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