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封律师函 防止一起侵权案

128 2007-04-19 00:00

      7月上旬的一天,某合资公司董事长急匆匆地来到同济律师事务所向王毅主任反映:山东省银行协会将其公司列为逃废债企业,并已向全省下文征求意见,感到十分冤枉,紧急请求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王毅主任在认真听取他的介绍之后,又认真审查了省银行协会文件和该公司的注册登记档案资料,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论证,认为山东省银行协会的行为已对该公司构成了侵权。一是,该公司是于1992年11月19日依法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该企业从未在某银行贷款;二是,该公司的中方股东曾在该银行借过款,担保人是毛巾厂,与该公司无关;三是,山东省银行协会将该公司列为“山东拟限期改正企业名单”的理由是因企业改制而逃废债务,而该公司并不是某厂的改制企业,也从未逃废过任何债务;四是,一旦省银行协会将该公司正式确定为逃废债企业,不但该公司将会遭到所有银行的“封杀”,导致公司无法经营。而且银行协会也构成侵权,依法应赔偿由此而给该公司造成的严重经济损失。为此,王毅主任立即给省银行发出《律师函》。接着,又电话询问进展情况,该会工作人员称是烟台某银行上报的,与该会无关。王主任又向其宣讲法律,进一步阐明该会的行为已构成了侵权,必须予以纠正。同时,又赴某银行找该行行长。可是,行长不在,王主任又向该行资产保全部负责人阐明态度,继而又向该行发出了《律师函》,进一步强调了该行某市支行的行为与法相悖,已构成侵权,必须立即纠正,否则,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律师函》引起该行领导的重视,某支行也紧急召见该公司中方股东重新核算欠款本金。结果该支行计算确实错误,将中方股东尚欠本息20万元计算为尚欠本息89万元,且误将该公司作为逃废债企业上报。几经友好协商,双方终于达成协议,避免了一场侵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