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抗争三年 原告理亏撤诉

232 2007-04-19 00:00

      最近,烟台物资配套供应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昆明飞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71元,由原告负担。至此,这起历时三年的诉讼案件,在同济律师的抗争下终于划上了句号。    原、被告是业务合作伙伴。从1997年5月至1998年8月,被告先后筹集9000多万资金,投入到双方进口和加工铜精矿业务中。开始,双方合作较好,原告也信守诺言,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利润的增加,原告却心怀叵测,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1998年12月10日,双方财务部门对双方往来帐目进行核对,确认截止8月底,飞越公司共欠物资配套公司4055万元,扣除其他往来款项,还尚欠物资配套公司3319万元。物资配套公司多次要求飞越公司将上述款项退还,可是飞越公司无理拒付。无奈,物资配套公司以双方签订的购销“斯太尔”装卸车合同欠款为由,将飞越公司诉至烟台市中级法院。法官于2月15日前往昆明冻结被告银行存款,虽几经努力,仅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7万元。此时飞越公司又以物资配套公司欠其203万元为由向昆明市五华区法院起诉,并扬言他们与法院和承办法官关系密切,官司必胜无疑。物资配套公司接到诉状后十分气愤,本来飞越公司欠款达3000多万元未还,现在颠倒黑白竟然贼喊捉贼了。于是,他们聘请王毅主任代理本案。王毅主任沉着应战,认真调取了双方往来的所有资料,做好了充分准备。3月27日,五华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本案。合议庭宣布开庭后,原告及代理律师气势汹汹,盛气凌人。可是,当原告方宣读诉状后,王毅主任针锋相对,有理有据地进行了反驳,立即扭转了整个庭审局面。接着审判长要求原告举证,原告方先后举证14份,结果均被王毅主任提供的反证一一驳倒,原告方顿时成了泄了气的皮球。合议庭鉴于现状,宣布休庭。5月15日,五华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且又重新组成合议庭。原、被告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原告将从1997年5月份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双方资金往来情况又向法庭一一举证,王毅主任又逐一反驳,原告理屈词穷,又向法庭提出对双方的财务往来进行审计。审判长征求王毅主任的意见,王毅主任断然拒绝,审判长只好宣布休庭。然而,没有想到原告又于7月25日向五华区法院递交了一份《民事诉讼状》,增加诉讼请求,法院再次送达诉状并通知开庭。王毅主任认为,五华区法院之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化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于是毅然回复并严正指出其违法行为并拒绝再次应诉。在原告及其代理律师的唆使下,承办法官见此招不行,遂委托云南省光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原、被告双方业务往来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2001年元月13日,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审计报告》。法院将《审计报告》送给被告,又再次发出传票开庭审理。王毅主任仔细审查了《审计报告》之后,认为此报告不能作为本案的依据。此报告最后一段写道:上述价格比较悬殊,对合作期间的销售收入(即调出产品)难以认定,不能计算盈亏。即或按已开出的增值税发票计算,也是不真实的。本次审计应审查双方的会计资料,但因无烟台会计资料核查,因此本次审计只能按前列“收”与“支”提出审计意见,结论为“烟台物资配套公司欠飞越公司809万元”。此时,物资配套公司感到压力太大,既怕不出庭,法院判决败诉;同时又考虑到往返昆明的经费开支太大,遂询问王毅主任究竟该怎么办?王毅主任坚持不予出庭:让他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于是他立即起草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寄给了五华区法院杨林院长。此案就此搁置了,法院迟迟不下判决。王毅主任秉性刚强,专打硬仗,被人们誉为“法律卫士”。他向被告一再阐明自己的观点,此案定会胜诉,如果五华法院判决败诉,则上诉昆明中院,直至打胜为止!为此,他曾两次向五华区法院和昆明中院负责人致函,要求五华区法院秉公执法,尽快依法判决,可仍无音信。接着,他又向云南省高级法院赵仕杰院长两次致函,并附上本案证据,明确指出五华区法院的做法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及云南省高院的相关规定,纯属地方保护主义在作怪。功夫不负有心人,在王毅主任坚韧不拔的抗争下,原告终于认输,只好乖乖地撤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