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新加坡 专利申请手续简易化

200 2007-04-19 00:00

      在大多数国家中,处理专利申请最昂贵的部分就是对所申请专利的检索和审查,新加坡政府已采取了积极的步骤,允许申请人以与其相应的在新加坡其他专利申请的检索和审查结果为依据,对采取这种方式的申请人不收取官方费用。为此,源自澳大利亚、加拿大、欧洲专利局(EPO)、英国、美国以及专利合作协议签字国(不指定新加坡)的相应专利申请结果均可以使用,相应的申请必须与相同的发明具有实质性的联系,并且与在新加坡申请的优先权有关。    最新的2002年专利(修订)法案使得专利申请人能够更加容易地取得在新加坡的专利。自2002年8月15日起,申请人还可以就其在新加坡的专利申请采用相应的日本专利申请的检索和审查结果。只要新加坡申请人的优先权日在2002年8月15日以后,在日本的检索和审查结果可以替代当地的检索和审查结果,在此之前的可以通过于2002年8月15日之后的单独申请获得,但其依赖于日本的检索和审查结果可能会无效。    为达到该使用目的,相应的加拿大、欧洲专利局(EPO)和专利合作协议签字国(不指定新加坡)的申请必须用英语填写,如不用英语填写则无法使用,即使是有译文。相应的日本申请可以不用英语填写,但只有是在对新加坡的专利起诉时可以接受。如专利申请人所依赖的相应检索和审查结果无法反映相应申请(如来自澳大利亚、加拿大、欧洲专利局(EPO)、英国、美国以及专利合作协议签字国(不指定新加坡)和现在的日本)的全部细节问题,该新加坡专利可以被废止。(以上信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