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最新动态--国企加速产权与职工身份双重置换——析八部委2002年第859号文
364 2007-04-19 00:00
2002年11月18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八大部委联合颁布了2002年859号文,即《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该办法意味着国企改革可以通过“两个置换”,实现“两个走向”。所谓两个置换就是国有企业产权和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双重置换;“两个走向”就是国有企业走向市场和国有企业职工走向市场。 一、双重置换的概念及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国有企业产权和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双重置换就是指依照有关劳动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通过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来消除国企职工对国有企业和国家的依赖关系,使其由企业人变为社会从业人员,同时企业以净资产安置员工,将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转换为员工持有的股份。 国企改制从80年代就开始被不断提出和进行,期间政府出台了不少文件,刚开始叫股份制改制,1994年《公司法》颁布实施以后,开始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的公司制改制。截止目前,地市级以下的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改制已经推进得比较到位了,但省属以上的,及相当一部分地市以上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的改制工作基本上没有重大突破,其原因在于整体改制难度大,必须分拆改制。而分拆改制时面临的两大难点问题就是国有企业的产权问题和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变更和理顺问题。 单纯的企业改制并不等于职工身份置换,企业改制只是解决了企业进入市场的问题,却无法解决国企职工的身份问题。有的国有企业通过改制成为民营企业后,由于企业运营比较差,仍旧不得不面临破产,在破产时一些职工就提出,虽然企业已经改制,但职工身份仍为国有企业职工,因此提出让政府重新安排工作的要求。上述问题说明企业改制应与职工身份置换同步进行。企业改制解决企业进入市场,而身份置换则解决职工进入市场。 二、双重置换的法律依据 双重置换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1、《劳动法》,主要是《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八条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劳动与社会保障部481号文《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主要指其中第五条至第九条的规定; 3、《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双重置换的方式 1、企业主辅分离,兴办产权多元化的新企业,职工首先与原来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然后与新企业——辅业改制后的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同时原来的企业以净资产安置职工,这样原先的职工就同时具备了员工和股东的双重身份,既达到了职工再就业的目的,又实现了身份转换; 2、对于少数企业不愿留用的职工,则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到社会再就业。但这种方式不宜大面积使用,否则可能发生集体上访事件。 3、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的职工,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到社会再就业,视情况给予或不给予生活补助费。 4、对再就业困难,企业又不愿留用的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保留社保关系,不给经济补偿金,由新企业代缴社会保险金。 四、实施859号文应注意的问题 在859号文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员工身份置换的资产来源根据文件的规定,企业可以用“三类资产”来安置职工。所谓“三类资产”分别是指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非主业资产指按照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和专业化分工原则,需要分离的辅业资产、后勤服务单位的资产以及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的其他资产;闲置资产指闲置一年以上的企业资产;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指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获利能力,并用于抵偿职工安置等费用部分的资产。上述规定是859号文件的核心,即把国有企业的非主业剥离出去,然后将辅业改制,改制后这些辅业就和主业或者没有产权关系,或者只有少量法人股权关系,两者之间是市场关系。这也意味着非关键领域、辅助性、配套性的国有企业将从竞争性领域中逐渐退出。 2、用净资产安置员工的前提 企业用净资产安置职工的前提必须是职工自愿,企业不能强迫职工入股,可以选择不同的偿付方式,除了用净资产安置员工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是把股权转成债权;二是可以转换成优先股;三是用现金支付;四是由经营者来收购这些员工的股权。 3、用净资产安置职工过程中的资产评估问题用净资产安置职工过程中涉及的价值评估问题,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首先要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立项,立项之后委托持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4、改制企业享受的扶持政策及条件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1)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5、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按照国家和当地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允许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6、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改制分流过程中的作用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