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有 资 产 授 权 经 营

289 2007-04-19 00:00

      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已经走过了漫长的路,从1956年至1957年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末期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曾经进行过四次重大的改革探索,但这几次改革都是围绕国有资产经营权限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上变化,在“集权”和“分权”上兜圈子,没有从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角度来深化改革,更不可能从产权制度上进行创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和不断深入,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也随着有了新的突破并不断发展,从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到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改革,再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以及目前的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有大量的国有企业还没有真正改革;当前,人们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国有企业问题的根源有了较清醒的认识,但在“如何改”的问题上仍有许多困惑。     现在有一种说法较为盛行,那就是主张国有企业应退出一般性竞争行业,将现有的国有企业统统卖掉,贴钱卖也行;甚至主张国有企业应从一切生产、流通领域退出,国家以后再不搞国有企业了。其现实依据就是德国政府花了2600亿美元把前东德的国有企业最终卖掉。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不可取,各国各地方的实际情况和所面临的问题不一样,不能生搬硬套,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的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其不仅服务于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益和长远利益,承担着政府赋予的职能,同时又要为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服务。问题的关键在于不是国有企业本身不好,而是我们没有找到好的方法去管理和经营它。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一方面,国有经济必须占领一些行业和领域,使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中占据支配地位;另一方面,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对国有资产的投资份额按行业作出恰当安排,究竟是独资、控股、参股,还是完全退出,而不能采用一个模式。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改革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与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这里提出了“授权经营”这一概念,笔者认为,“授权经营”是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乃至国企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正确的理解这一概念的实质,对如何搞好国有资产管理,搞活国有企业将大有帮助。    一、什么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所谓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就是国家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部分权能授予国有一级独资企业行使,在授权范围内,企业对授予其管理和营运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拥有完整的经营自主权。授权经营以后,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自主经营、自求发展、自负盈亏,政府部门的工作重点要放在政策指导和企业营运的监督管理上,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实际上就是“授权投资”或“授权持股”,是以权责对等为前提的国有资产财产权利和责任有条件的同步转移过程,即国有资产所有者委托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对一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的权利,并赋予相应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可见,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质是塑造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和营运主体,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形成一个有效的隔离带,使企业真正成为参与市场竞争的独立主体。    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内容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基本内容是明确授受双方的权利义务,促进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的建立。一方面,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作为授权方,对授权经营企业主要行使批准授权经营方案,制定保值增值指标并组织考核,审批授权企业合并、分立、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及对授权资产收益有调度权等等,同时,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担出资有限责任,不得随意抽回其出资,不得干预企业日常经营事务等;另一方面,授权经营企业作为授权经营的被授权方,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除享有《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权利外,还享有对授权范围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人事任免权利,同时,授权经营企业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形式    授权经营主要是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作为授权单位,向受权单位(或被授权单位)颁发授权经营责任书和向受权单位法人代表颁发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证书的方式予以确认。也可以是以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授权主体进行审批的批文方式予以确认。    授权经营责任书(或审批批文)是明确授受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文件,一旦认定和颁发,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履行所承担的义务。授权经营责任书(或审批批文)一般载明下列条款:    1、授权单位名称、代表人姓名;    2、被授权单位的名称、法人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3、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范围和价值;    4、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资产保值额、资产增值指标、资产收益分配的比例和计算办法、利润上缴数额及计算办法等;    5、授权经营的期限;    6、违约责任;    7、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程序    1、由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并确定授权经营的一些具体要求;    2、由拟授权经营企业根据授权部门的基本要求提出授权经营具体方案;    3、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拟授权范围的企业的产品结构、技术联系、市场前景、资产人员状况等进行论证;    4、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市政府批准;    5、省市政府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授权方案进行修正,核定授权范围的国有净资产后批复,并督促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五、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现实意义    “授权经营”是对国有资产运营方式的原则规定。国有企业和主管部门脱钩以后,授权经营将作为今后国家管理国有资产的主要方式,其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有以下几方面的好处:    1、可以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创新。通过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建立起了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政府和企业之间以产权关系代替了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可以有力地推动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同时,授权经营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有力的推进器,使全国各地的国有企业加快向“公司制”转变的步伐。    2、可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能力,加大企业重组和结构调整力度。授权经营可以带动资产存量的调整,“大而全”、“小而全”的问题能够逐步得到解决;而且还可以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方式,拓展优秀企业的优势,走低成本扩张之路。另外,通过授权经营,还有助于“围墙内经济”转向“开放型经济”,充分吸收各方面资金,提高生产能力。    3、可以促进国有经济的竞争能力和营运效益的提高。授权经营企业随着机制的转变、资本规模的扩大和资产质量的提高,它的竞争能力也会不断提高,企业效益将普遍转好。    4、可以建立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过去国有企业搞不上去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有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制度,企业经营者缺乏对国有资产效益的关心,企业经营成果与经营者的收入并不挂钩,却一味地要求企业的经营者既要是“能人”又要是“圣人”,既要兢兢业业,又要多创效益,而经营者却拿不到所有者的利益,这太难了!而实行授权经营,就可以有效地对企业经营者的进行奖励与约束,可以不同程度的试行期股、年薪,或将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成基准收入、风险收入和年度其他工作目标考核奖励三部分,同时制定目标责任制,明确企业经营者的义务,使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与收入挂钩,这样就可以极大地调动其积极性,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益,同时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构建较为完善的国有资产营运体制,促进国有经济整体运营质量和效益提高,推动社会经济整体良性发展的核心。但应当注意的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行不是可以轻易就能完成的,需要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方方面面都要进行改革,如政企分开、政府双重经济职能分开、确立产权制度及法人财产权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同时,我国现阶段,也不是所有的国有企业都可以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而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如须经省市政府批准;企业须是名副其实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企业中国有资产具有独占或者控股地位,具有一定的资本营运能力,拟授权企业具有一定数量的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须达到一定规模等。在国有企业不具备授权经营的条件时,还可以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改革,使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更具活力,国民经济得到更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