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律师依法力争,法院撤销执行裁定

247 2007-04-19 00:00

    最近,同济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刘玉尊律师,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经过艰苦努力,依法力争,芝罘区法院终于撤销执行裁定书。    2001年10月份,烟台隆华投资发展公司收到芝罘区法院(2001)芝执字第236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称:烟台市典当公司经营部与烟台市隆华公司典当契约纠纷一案,芝罘区公证处于1995年2月2 8日作出(1995)烟芝证字第2440号强制执行公证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烟台市隆华公司于1999 年7 月5日改制更名为烟台隆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隆华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烟台隆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继续享有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烟台隆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履行烟台市芝罘区公证处(1995)烟芝证字第2440号强制执行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并且,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到隆华公司督促履行义务,责令隆华公司申报财产等。同年12月1日,隆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聘请王毅主任和刘玉尊律师代为办理执行事宜。两位律师经审查芝罘区公证处( 1995)烟芝证字第2440号公证书认为,该公证书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均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规定的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特征,而且在公证的典当契约中,双方竟将属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有的WJ4270136和WJ4270160车辆作为交易标的物,与法相悖。为此,王毅主任指派刘玉尊律师向芝罘区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书》,并与法院有关人员进行了交涉,进一步阐明了法律意见。至此,法院停止了执行。可是,今年八月份,芝罘区法院执行人员又来到隆华公司执行此案。两位律师获悉后,立即向烟台市中级法院递交了《执行监督申请书》,明确指出:芝罘区公证处(1995)烟芝证字第 2440号公证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人民法院不应执行。中级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并督促芝罘区法院重新审查本案。最近,芝罘区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典当公司经营部与被申请人烟台隆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1995年5月28日签订的典当契约违反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且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内容,双方在该契约中没有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 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烟台市典当公司经营部申请强制执行烟台市芝罘区公证处(1995)烟芝证字第2440号公证债权文书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