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家建材无理缠讼 高院依法驳回申诉

260 2007-04-19 00:00

    最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2)鲁民监字第13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莱山区初家建材工业公司申诉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原一、二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至此,终于为这起历时二年多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划上了句号。    初家建材公司与莱山区政府和飞龙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历经烟台中院和省高级法院一、二审判决均败诉。可是,为了争夺位于莱山区石沟屯村南面积为27065.7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初家建材公司孤注一掷,在官司败诉之后,又向省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省法制办指令烟台市法制办处理,法制办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烟台市莱山区初家建材工业公司要求市政府恢复烟莱国用(99)第22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的处理意见》,市政府有关领导作了批示。2002年1月24日市国土资源局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注销烟莱国有(2000)字第2054号土地使用权证的请示》,此间,法制办、国土地资源局从未向烟莱国有(2000)第2054号土地使用者——飞龙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调查或通知听证。结果国土资源局在《烟台日报》上刊登公告,注销了飞龙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飞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看到公告后感到十分震惊,立即与法律顾问王毅主任联系。王毅主任曾代理过本案一、二审,对整个案情了如指掌,他立即与国土资源局联系,并提交了一、二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和《律师函》,他明确指出:本案诉争的土地问题已经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确认,行政机关不能对抗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市国土资源局根本不知道本案已经省两级法院审理完毕,他们马上向法制办询问。王毅主任又与市法制办交涉无果。这期间,法制办又致函初家建材工业公司,让该公司依法重新办理土地登记证手续,且将《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注销土地使用权证的通知》送达给初家建材公司,可是飞龙公司却一直没有收到注销通知。王毅主任深感事情复杂,因为飞龙公司在诉争的土地上投资了数千万元,开发了闻名的金海岸花园,由于土地证被注销,直接影响了房屋的销售工作,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于是,他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递交了《律师意见书》,并多次与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研讨。5月16日,烟台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向市政府致函,明确指出:“关于烟台莱国用(2002)字第205号土地使用纠纷,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飞龙公司已取得了该土地使用权。作为同一事实的认定和处理,行政机关不能对抗审判决机关的生效判决。故请市政府审查复议这一行政行为,并依法撤销对飞龙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引起市政府的高度重视,指令市法制办会同市国土局提出处理意见。对此,国土局十分重视,进行了认真调查。初家建材公司获悉调查结论对其不利的信息后,又想方设法向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申诉,省内务司法委员会函示省高院复查处理。王毅主任再次接受飞龙公司的委托参加省高院听证,他在听证会上明确提出三点:一是,初家建材公司与初家镇建材公司不是同一主体;二是,莱山区初家基金会不是私刻初家镇建材公司印章,因为初家镇建材公司已注销,基金会受政府的委托是依法补刻印章;三是,初家建材公司对诉争土地没有使用权。这三点意见当庭被主审法官采信。省高院认为,诉争的土地27065.79平方米归初家镇政府所有。1999年10月28日莱山区政府会议纪要决定将上述土地划归基金会,基金会将此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飞龙公司,飞龙公司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飞龙公司已合法取得诉争土地使用权,初家建材公司主张基金会私刻公章与飞龙公司所签订转让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