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正小学两审败诉 同济律师申诉改判

232 2007-04-19 00:00

    最近,烟台市中级法院下达(2001)烟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书,依法撤销本院(2000)烟民经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和芝罘区人民法院(1999)芝向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判决养正小学偿付曲某装修费42472元及利息。接到法院判决养正小学的师生非常高兴,称赞“同济律师事务所为俺讨回了公道”!    1994年4月20日,养正小学与曲某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曲某承包养正小学的烟台养正印刷厂进行经营,期限为5年,曲某每年上缴承包费4万元。1995年4月,曲某租赁养正印刷厂一楼东头和二楼作为餐厅使用。同年5月,曲某委托二建装饰公司对上述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并三次给付装修费10.4万元。10月工程竣工,因质量问题二建公司对工程进行返修,工程决算为15.6万元。1997年11月20日,养正小学又与曲某签订协议,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曲某尚欠的6万元承包金抵顶装修费。1998年1月20日,烟台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对曲某的改建和装修工程进行了价格评估,确定总造价为154534元。后来双方为装修款和承包金抵顶问题发生争执,曲某遂诉至芝罘法院,请求判令养正小学支付装修费93007元及延付金。芝罘区法院认为,原、被告1997年11月20日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对于返修的工程,原、被告当面口头同意委托烟台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进行鉴定,且被告也实际接到原告转交的审计书,又未提出异议,视为对鉴定价值的认可。被告应依约按该审计书所确定工程价值给予原告补偿,并承担违约金。对被告应按原告实际支出的10.4万元装修费除去14个月折旧后适当补偿及原告单方委托装饰办公室进行鉴定不予认可的理由,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要求将原告在协议签订之后又尚欠承包费47826元及延付金一并抵扣装修费,因原告不同意故不予合并审理,因此判决养正小学偿付曲某93007元及违约金18341元,逾期履行按万分之四承担违约金。宣判后,养正小学不服遂上诉至烟台中级法院。结果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接到法院判决,养正小学领导非常惊讶,不服二审判决,遂慕名来到同济律师事务所聘请杨树田副主任代理申诉,杨主任审查全部案卷后,认为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于是立即起草了申诉状,并代理养正小学向中级法院提起申诉,他为此案专门向邹川宁院长汇报。很快中级法院立案再审。合议庭采纳了杨律师的代理意见,再审认为,原一、二审认为由装饰办公室进行工程审定是经过养正小学的口头同意,证据不充分,并且装饰管理办公室不具备对装饰工程进行审计的资质,对其工程决算审定书的效力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做出了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的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