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不成立 原告败诉

224 2007-04-19 00:00

    2000年1月份,某基金会办公室以镇建材公司名义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建材公司将位于石沟屯村南27065.7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某开发公司,转让金为1600万元。2月28日,土地管理局填写了以开发公司为使用者的使用证。因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待商品房售完,需给购房户单个办理土地证,之后开发公司的土地证即注销,故未发证给开发公司。开发公司依法办理了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等手续,并进行了房地产开发。去年3月份,原告某公司一纸诉状将某基金会办公室和开发公司告到中级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王毅主任作为开发公司的代理律师,经查证本案相关证据认为,某基金会办公室以镇建材公司的名义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并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应确认为有效。而且开发公司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并依法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存在侵犯原告土地使用权的事实,因此其主张无法无据。庭审中,原、被告律师唇枪舌剑,各不相让,而原告方举不出合法权利证书和经济损失的证据。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遂又以同样的理由上诉至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法院经查证认为,基金会办公室以镇建材公司的名义将诉争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开发公司,土地部门并未提出异议,且给开发公司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开发公司取得了诉争土地的使用权。上诉人某公司未取得诉争地使用权,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正确,应予以支持。于是,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