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终止合同合法 12名职工连续败诉

245 2007-04-19 00:00

     宋秀华等12人原系中国抽纱烟台进出口公司职工,曾分别与公司签订了1995年5月1日至1998年5月1日;1998年5月1日至1999年5月1日;1999年5月1日至2000年5月1日;2000年5月1日至2001年5月1日的劳动合同。同时分别于1999年1月17日和2000年4月20日与公司签订了《中国抽纱烟台进出口公司内部提前退休协议书》并且按内退协议已履行。公司于2000年5月1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宋秀华等12人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此,宋等12人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裁决双方签订的内退协议及劳动合同无效,双方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抽纱公司遂委托同济律师事务所马飞、纪华春律师代理此案,两位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劳动合同期满后,抽纱公司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应当终止劳动合同。宋秀华等12人要求与法相悖。于是,两位律师据理力争,仲裁委采纳了两位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宋秀华等12人的申诉。宋等12人不服又诉至芝罘区法院,法官又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驳回宋秀华等12人的诉讼请求。宋等12人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至烟台中级法院。并采用各种方法,试图让二审法院改判。抽纱公司的领导十分着急,因为此案一旦败诉,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改革。两位律师将这一情况向王毅主任汇报后,王主任就本案曾多次与二审法院有关领导和承办法官交换意见,陈述抽纱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采纳了抽纱公司及代理律师的意见。最后,依法判决驳回宋秀华等12人的上诉,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了抽纱公司的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