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律师据理力争 体育局转败为胜

324 2007-04-19 00:00

    最近,同济律师事务所何玉海律师依法据理力争,终于为烟台市体育局讨回了公道。    1993年5月8日,体育局与烟东公司签订了改建体育综合楼、住宅楼协议书,合同载明:体育局与烟东合作,在芝罘区友谊街南口东侧改建体育综合楼、住宅楼;烟东公司负责改建工程的全部费用及拆迁户安置。烟东公司与香港龙华公司合资成立了龙华公司后,经双方协商,改建工程转由龙华公司履行。此后,体育局向房管局申请将住户孙成喜列入拆迁户范围。而房管局发布的拆迁公告中未将孙成喜列为拆迁户,由此而发生纠纷。后经法院裁决认定为拆迁户,在执行的过程中,体育局一次性付给孙成喜15万元,由孙成喜自行购房。去年一月,体育局向一审法院起诉,向烟东公司与龙华公司追偿付给孙成喜的15万元安置费。而一审法院却认为对孙成喜的安置不属于双方协议约定的范围,孙成喜不属于拆迁安置范围,因此,烟东、龙华公司没有义务承受这一法律后果,故判决驳回体育局的起诉。体育局遂慕名来到同济律师事务所聘请何玉海律师代理上诉。何律师经审查本案的证据认为,体育局与烟东公司协议约定,烟东公司负责拆迁户的安置,且孙成喜已由中级法院确认为拆迁户。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错误。于是,何律师代理体育局向中级法院提起上拆。在庭审中,何律师依法相争,进一步阐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何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一审法院第155条民事判决,判决烟东公司、龙华公司付给体育局15万元,两公司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