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两个问题

320 2007-04-19 00:00

    国有企业改制的资产重组,就是在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将被改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合理划分,经过整体改组、合并、剥离等方式,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新的组合及设置,达到产权清晰、结构合理、政企分开,提高管理效率的目的。    重组中解决好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和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显得尤为重        要。     一、关于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    对于非经营性资产,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国有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不投入或不直接投入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履行某些社会职能的国有资产,主要包括住宅、幼儿园、学校、医院、食堂等各种社会福利设施。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企业办社会”格局,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负担。在资产重组时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实现企业经营主体与社会责任的分离,是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制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非经营性资产的类型及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的类型不同,采取的剥离方式也不同,程度也不同。非经营性资产一般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承担政府管理职能所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如法院、公安、消防、火警、社区街道办事处等。基于政企分开的原则,此类资产一定要彻底剥离,实行外部分离,交由政府管理。    第二类是为社会公益事业所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如企业自办中小学,自办卫生机构等。对于这类非经营性资产,也应进行全部剥离。但在实践中剥离有困难的企业应先在内部分离,独立核算,待条件具备后再逐步推向社会交由政府管理。    第三类为承担福利型服务职能所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例如:企业自办的食堂、托儿所、招待所等。对于这类非经营性资产不一定要实行剥离,企业可以把这类非经营性资产作为辅助经营性资产,向第三产业发展。企业公司化改制中,可将这部分资产重组成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企业作为出资者与剥离出的经济实体建立投资关系,获取投资收益。   (二)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方式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大致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    1、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一并折价入股。    这种方式适合于:一方面,非经营性资产的数额较小,投入公司后对公司的资产构成、盈利水平、附加负担、经营管理等影响甚微,或者这些资产尚难剥离;另一方面,这些非经营性资产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如予剥离,将会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    2、政府接管模式    将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交给政府部门,纳入政府统一的社会服务体系,如学校交给教育局、医院交给卫生局等,剥离出来的非经营性资产不再与企业保持隶属关系。采用此种方式必须事先取得政府接受的承诺,但政府部门往往不愿意承担亏损,不愿接收这部分资产。所以这种模式需要政府加强综合协调,配套改革。在实践中,关键问题是非经营性资产运营的经费,一般说来,如地方政府财政确有困难的,可从改制后公司的国有股红利中支付给予弥补,实现平稳过度。    3、独立实体模式    把剥离出来的非经营性资产组成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如服务公司或实业公司,与新组建的公司分立成多个相互独立的公司。这是目前较为通常的处理方式。    4、企业代管模式    资产重组中非经营性资产不折价入股,国家委托企业代管,即企业主要经营性资产投入改制后公司,其余资产包括非经营性资产仍由原企业持有经营。这种模式适合于企业经营多业或下属多个企业又不准备将全部经营性资产都投入改制后公司的情况。这种度的优点是简便易行,但存在的问题是将企业办社会的问题仍然遗留在原企业中。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长期以来,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特点是国有土地无偿使用,无期限使用,单一行政划拨,导致国家与企业之间土地产权不清,土地资源配置低效率。 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制的资产重组中,对土地资产的处置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将土地使用权折成国家股,由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10、11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经评估作价后,界定为国家股,由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委托持股合同。”“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其土地使用权作价折算的股本额不得低于审核确认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总额除以股票的溢价倍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占国有资产总股本的比例也不得低于土地使用权作价总额占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资产总额的比例。”    2、由改制前的原企业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然后以此向改制后公司作价入股,股份作为国有法人股,由改制后保留下来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3、由改制后的企业直接以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采用这种方式须考虑公司的资金承受力,对于一次性补交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公司,可以允许分年分期补缴。    4、改制后公司直接向国家租赁土地使用权,并定期向国家缴纳租金。    公司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必须签订租赁合同,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土地不得转让、转租、抵押。使用这种方式,适合于那些待定开发规划和不宜长期出让的土地。    5、改制前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向改制企业转让、出租。    中国拖拉机工程机械公司改组设立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时采用了此种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对股份公司使用的49万平方米的土地,在重组时没有折价入股,一拖公司先与洛阳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50年的土地使用权,然后一拖公司与股份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由于这种“先出让再出租”的方式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1999年6月,国土资源部就此发布《关于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据该通知的规定,对于改制后新组建的公司为从事基建工程的公司和物业公司的企业,由于该类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是其业务和资产运营的关键因素,需要长期而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因而不应采取“先出让再出租”的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对于“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出让、出租”的问题,为降低土地管理的复杂性,对于以土地房屋为生产场所的企业,改制时可选择房地整体出租或整体转让、入股等方式处置土地资产,除新设公司向原企业租赁土地后再兴建建筑物和土地上没有房屋等建筑物的情况以外,企业不得按照“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可分离”的原则进行“先出让后出租”的处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