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尽职尽责 “死帐” 被盘活
300 2007-04-19 00:00
最近,副主任杨树田律师依法为烟台聘为葡萄酿酒公司追回“死帐”20多万元,受到顾问单位的高度赞扬。 1998年11月25日,张裕公司与云南省昆明市万盛昌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裕公司出卖给万盛昌公司玫瑰红葡萄酒、新天然红葡萄酒、张裕的味美思酒若干箱,总计货款209560.80元。万盛昌公司收货的当日给张裕公司出具了两份收条,并付款2000元,尚欠货款2207244.80元。为此款,张裕公司着了急派人追赶索未果,并请云南省公安厅及当地律师事务所予以追索都告知此款无法追讨了,张裕公司基本上把这笔款确认为“死帐”了。2000年11月份,张裕公司委托杨树田律师追索此款,杨律师经查证,万盛昌公司系云南金秋贸易公司开办,注册资金为30万元,但并未到位。2000年12月1日,万盛昌公司因两年未参加年检已被云南省工商局营业执照。现已人去楼空。原云南云公会计师事务所却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1999年6月14日,原云南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和云公事务所合并为云南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云公事务所被注销。2000年3月19日,云南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又改制为云南兴化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是,杨律师代理张裕公司依法将云南金秋工贸公司和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诉至芝罘区法院,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杨律师陪同法庭前往昆明市,经艰苦努力终于冻结兴华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存款23万元。两被告接到诉状后;提出管辖异议,要求移送昆明法院审理,杨律师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法院裁定芝罘区法院有管辖权。两被告收到裁定书后,遂又上诉至烟台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芝罘区法院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2001年8月份,芝罘区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杨树田的意见,判决两被告执行。两被告不服判决,以不应承担万盛昌公司拖欠货款的责任为由,向烟台中院上诉。去年12月7日,中级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无误,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两被告未履行义务。此时,正值新年来临,法院在搞年终总结,一审法院冻结的款项于2002年元月20日就到期了,如果不立即去执行,此款冻结期满后就会被划走。为了尽快将款项执行回来,王毅主任和杨树田副主任与烟台中辽执行局和芝罘区法院执行局有关领导协调,芝罘区法院执行局负责从为企业的利益着想,于12月26日安排两名执行员前往昆明执行,杨律师又陪同执行法官飞赴昆明,又经过不懈的努力,赶在新年之前将冻结的款项全部执行回来,杨律师和两名执行法院在新年元旦之日凯旋回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