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台商上当受骗 王主任仗义执言

320 2007-04-19 00:00

    台商王某夫妇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开发区某公司董事长隋某。隋某能言善辩,称自己研制了       保健品,经国家卫生部批准可批量生产,利润丰厚,欢迎王某夫妇加盟本公司。隋某并声称与省、市有关领导的名,自己,王某夫妇初到烟台,被隋某的花言巧语所迷惑。于是,很快就和隋某签订了合伙合同。合同约定,隋某及其他两人出资160万元,占50%的比例,以现金和主要技术出资,并保证保健品的质量。王某夫妇出资16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先付100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夫妇很守信用,很快将100万人民币汇入公司,并开始为公司制订规章制度,招聘了许多销售人员,满怀信心准备大干一场。可是,隋某在王某夫妇投资款到位后,立即用此款购买车辆和别墅,且把权利证书办在他人名下,还将其中的款项抵作他用。更为严重的是,隋某研制的所谓保健药品因价格昂贵,且无国家卫生部批准,而无法销售,供销商纷纷退货,还有的销售点被工商局、卫生局查处,导致公司无法经营,并且,隋某等人根本未向公司投资。王某夫妇发现被骗,多次与隋某交涉,隋某却恼羞成怒,派人将王某夫妇的住宅电话停机,断水、断电,下了“逐客令”。并派律师前去威胁王某夫妇,到派出所“告状”,并扬言:省、市、开发区的领导都是我的“铁哥们”,你们愿到烟台哪告,就到哪告。没有用。王某夫妇十分悔恨,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经朋友介绍,王某夫妇来到同济律师事务所,向王毅主任哭诉了被骗过程,请王毅主任为他夫妇讨个公道。    王毅主任听了王某夫妇的陈述,并审查了相关证据,义愤填,毅然接受了王某夫妇的委托,并表示,一定为他夫妇俩讨回公道。同时指出他们与隋某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也应负一定责任。    王主任针对本案的情况采取了四个步骤:首先,与派出所交涉,保证王某夫妇的人身安全;其次,请公证处派人员对公司现有财产进行保全公证;再次,与隋某及其律师直接交涉,经过几番知舌战,隋某理屈词穷,终于同意王某夫妇将在住宅内的所有财产拉走;四是,王某夫妇撤离烟台时,王主任代理他俩将隋某等人告上法庭。隋某接到法院传票后,对王主任采取了软硬兼施的手段,先是托人向王主任施情,并许诺给予高额律师费,让王主任撤诉。王主任严历驳斥。隋某等人见软的不行又动硬的,给王主任打恐吓电话。此时,王某夫妇也向市政法委和市司法局写信,赞扬王主任不畏权势,仗义执言的行为,并陈述了被隋某欺骗的事实。有关领导听取王主任的汇报后,都表示支持王主任为两台商讨公道。烟台中级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此案,终于查清了本案事实,采纳了王主任的意见,依法判决隋某等人败诉,并偿付王某夫妇的投资款达56万元,为王某夫妇讨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