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律师事务所为企业避免损失1843万

291 2007-04-19 00:00

    最近,同济律师事务所不畏艰难,据理力争,为委托人打赢了一场疑难官司,避免经济损失1843万元。   天成油脂(烟台)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1999年初与湛江新东阳食品有限公司建立购销棕榈油等业务关系,涉及标的额达亿元。去年5月,因新东阳公司拖欠货款达1000万元,天成公司遂诉至烟台中级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新东阳公司于6月22日以天成公司借款1843万元诉至湛江市中级法院。接到诉状和法院传票后,天成公司感到震惊,遂委托同济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毅和周强律师代理此案。两位律师深感案件复杂,经查证,在1999年6月28日双方确实签订过一份借款290万美元的合同,但是因故未履行。8月3日,湛江中院公开审理此案,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借款合同》复印件和三张总额为1843万元的银行汇票。王毅、周强律师当庭提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原告应当向法庭提供借款合同原件,而这1843万元是双方购销棕榈油的货款,不是借款,原告应当承担提供借款1843万元借据的义务。庭审结束后,两名律师回到烟台,经核查,借款合同的印鉴与天成公司的印鉴不符。于是,两位律师向湛江市中级法院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和《法律意见书》。可是,承办法官不予理睬,又与原告的总经理来烟台调查。此时,湛江传来信息,天成公司要败诉。闻悉后,两名律师再次赴湛江与承办法官交换意见,并指出在烟台中级法院已审结双方购销合同纠纷案的情况下,湛江中院再以借款合同纠纷审理双方购销合同纠纷,与法相悖。承办法官仍一意孤行。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两名律师又向湛江中院发出了两份《法律意见书》,同时直接致函给湛江中院万向南院长,陈述法律意见。在两名律师的艰苦努力下,湛江中院终于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于6月26日判决驳回新东阳的起诉。                (原载《烟台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