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调解 减少损失50万

328 2007-04-19 00:00

    最近,我所主任和周强律师参与一案的调解,为顾问单位减少经济损失50多万元。    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1994年在筹建公司时将厂房及办公楼工程发包给烟台港务工程公司。竣工后,双方因质量和工程问题发生纠纷。去年底,工程公司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公司败诉,被裁决支付工程款190万元和利息20多万元。收到裁决后,某公司负责人请王毅主任和周强律师代理此案向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书。两位律师接案后,经审查相关证据,发现尚欠工程款数额基本属实,但是由于原来所聘请的律师卸乏经验,未向仲裁委提出工程质量问题的反诉,因而合法权益未受到法律保护,而且有的已过诉讼时效。为了给某公司减少经济损失,两位律师积极与工程公司负责人和代理人交涉。经多次协调,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既解决了遗留的工程质量问题,同时又为某公司减少损失50多万元。对此双方都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