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565 2007-08-18 09:35

企事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一、服务宗旨及服务承诺
律师是为社会各界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为企事业单位、公司等经营主体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是律师基本业务之一。同济律师本着“做律师,先做人”的理念,以“诚实、守信、优质、高效”为宗旨,全心全意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把顾问单位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是同济律师的行事风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全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是同济人的承诺。

二、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 日常法律服务
1、对顾问单位有关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2、对顾问单位草拟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帮助顾问单位制定、修改内部规章制度;
3、为顾问单位草拟和修改经济合同,提供法律和政策上的参考意见;
4、协助顾问单位进行合同管理,监督跟进合同的履行;
5、为顾问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并提供可行性报告
6、为顾问单位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顾问单位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
7、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列席重大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
8、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9、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10、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提前介入公司各项投资活动,并提供有关的法律服务;
11、根据顾问单位提供的财务资料,对公司债权进行分析,对不良资产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12、参与顾问单位的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
13、不定期向顾问单位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14、协助顾问单位设立法律室,并对其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 公司证券法律服务
1、公司的设立及治理结构的建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的设立,参与投资方案设计,参加公司组建谈判,制作公司组建合同、发起人协议、章程等;
2、公司证券的发行或增发及上市法律事务;
3、公司融资,风险投资,融资租赁和其他形式的公司融资事务等;
4、兼并、收购与资产重组,包括分立、资本结构调整及其他重组交易,战略投资等;参与公司收购与资产收购的方案设计,就兼并与收购所涉债权债务等问题进行调查;就收购和兼并涉及的投资、证券、资产评估、诉讼等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参见商务谈判,制作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协助申请和取得政府部门对有关兼并和收购交易的审批和登记手续等;
5、公司股权转让、质押法律事务; 
6、债务重组、破产和清算法律事务。

● 外商投资法律服务
1、协助外商收集和分析有关商业信息,设计投资方案,策划投资架构和进行审慎调查;
2、就外商直接投资中的任何法律问题,包括投资形式、股权结构、出资方式、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土地使用、外汇、税收、技术转让、专利和商标使用许可、知识产权保护、海关手续、设备及产品进出口、劳资及人力资源、股权转让、重组和公司清算等,提供中国法律咨询;
3、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其他形式的实体的设立,参与外商投资项目各阶段的谈判,起草和修改有关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文件;
4、协助客户获得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各项批准和登记手续;
5、相关的诉讼及仲裁支持;
6、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持续法律服务。

● 企业劳资法律服务
1、提供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指导;
2、协助、提醒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人事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
3、协助企业审查、起草、修改、制定、完善劳动合同文本;
4、协助顾问单位制定保密制度、保密协议、培训协议和竞业禁止制度;
5、定期了解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履行情况,帮助企业规范用工行为;
6、协助企业预防工资、工伤、辞退、社保费和补偿金等方面的劳动争议,为企业减轻负担;
7、指导企业提高收集证据技巧,避免、减少企业在劳动争议中承担的举证风险;
8、根据企业需要,代理企业进行劳动仲裁、诉讼;
9、协助企业依法提起不服劳动监察处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0、其他有关劳动法律事务。

● 诉讼法律事务
1、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民商事纠纷的调解、和解;
2、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民商事、刑事和行政争议案件的诉讼;
3、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经济、劳动和涉外案件的仲裁。

● 非诉讼法律事务
1、为顾问单位进行有关的企业资信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2、为顾问单位设立企业、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招标投标、合并分立、清算注销、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3、代理顾问单位办理信贷、抵押贷款、商业贷款、专案融资、融资租赁及其他筹资事宜的法律事务;
4、代理顾问单位办理进出口贸易、保险信托、海事海商、海外投资、国际运输、技术转让中涉及的法律事务;
5、办理顾问单位委托的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法律顾问服务方式
1、本所指派顾问律师专人或专门成立顾问小组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2、每月与顾问单位负责人会晤,为顾问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和方案;
3、每月与顾问单位电话联系,全面了解顾问单位现状,以便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服务;
4、顾问单位可随时与顾问律师联系,咨询法律问题;
5、顾问律师可通过电话、传真、互联网、面谈等方式开展工作;
6、如顾问单位有特别要求,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法律顾问热线:王毅主任   田斌律师
手机:13863877215   固话:0535-2979204
传真:0535-620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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