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仪馆未查验相关证明即将尸体火化,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846 2007-04-18 00:00

烟台市的环卫女工郝现娥怎么也想不到,丈夫孙世江走上东方大街的一个坡后就不见了,而且是永远找不到了。   出事前的一段时间,由于郝现娥的身体不太好,每天扫大街都是丈夫孙世江帮助一快扫。1999年8月8日早上,郝现娥像往常一样和丈夫出了门,前往东方大街。路上有个大坡,那天,两口子一人骑了一辆自行车,坡陡,郝现娥蹬不上去,丈夫便说“我先走一步,你在后面慢慢推着。”等她上了坡,却发现丈夫老孙不见了,自行车和扫帚倒在一边,现场只有老孙的一只鞋和一堆碎玻璃,离着三米远的隔离带,月季花都给撞倒了,地上有碗口大的一摊血。“一定是出事了”,郝现娥本能的做出反应。但人到哪去了呢?   好好一个大活人,哪能就不见了呢?说不定是给人撞了扔到沟里了。这样想着,郝现娥便一条一条沟的找,没有,她不死心,晚上又打着手电筒,沿着公路,拨开两边的野草一点点找。她哪里知道,就在当天上午几个小时之内,孙世江早已尸骨不存。   当天早晨5点半左右,牟平人邹德礼驾驶“海山”牌农用运输车载着其外甥康金海沿莱山区东方大街慢速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海宾馆处,将正在清扫公路的孙世江撞伤。肇事后,邹德礼、康金海用肇事车将孙世江送到牟平医院,声称是死者亲属,并交付住院押金。孙世江由于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邹、康二人即以死者亲属名义将尸体领出,运至牟平区殡仪馆火化。火化时,邹德礼、康金海谎称死者是其叔,单身一人,是自己开三轮车摔死的,家中只有双目失明的老父亲不能动弹,所以叫其二人负责处理把骨灰带回去就行了。牟平区殡仪馆未查验相关证明,即将尸体火化。邹德礼、康金海领出骨灰后,即将之遗弃在烟台牟平区大窑镇的路南。那一天恰巧下了一场大雨。可怜老实厚道的孙世江,就此“人间蒸发”了。   1999年12月28日,烟台莱山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头判处邹德礼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判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直接经济损失53940元。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康海金有期徒刑六个月。由于我国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被害人亲属以附带民事原告人身份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被法院驳回。可即便法院判决的5万多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也由于对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从兑现。   亲属们想到孙世江无端惨死,悲痛万分;想到孙世江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即便祭奠也无处进行的悲惨情境,更是心如刀绞。而造成这一结果的,除了邹德礼、康金海的犯罪行为以外,牟平殡仪馆及医院的过失也是必要的条件。想到这里,亲属们感到义愤不已,一定要为这巨大的精神伤害讨回公道。于是,一份由郝现娥及其子和公、婆四人为原告,以烟台市牟平区殡仪馆、烟台市牟平人民医院为被告的民事诉状,出现在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中。   因遗骨不存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不仅在烟台,甚至在全国此前都是闻所未闻的。而当时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民法通则对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问题规定十分原则,对本案法律关系和性质的认定相当困难。一审法院终于2000年5月10日做出判决。认为:烟台市牟平区医院无义务审查患者身份,对尸体被领走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烟台市牟平区殡仪馆未按法律规定查验死亡证明,但其行为未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之起诉无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孙世江的亲人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当然难以认同,便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并委托同济律师事务所的殷学军、王智傲两律师为二审诉讼代理人。考虑到上诉人一家经济十分困难,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都是亲戚们给凑的,律师事务所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免收代理费用。   殷学军、王智傲二位律师接受委托后,收集了大量的资料,对相关法律进行了多方论证,向法庭提供了详实的代理意见。律师提出:国务院颁发的《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山东省政府颁布的《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运输、存放、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批准的医疗机构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而牟平区殡仪馆在火化孙世江遗体时未按上述规定进行查验,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应当查验而未予查验,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主观具有过错;由于孙世江的遗体被犯罪分子火化后抛弃,致使上诉人丧失对自己亲人尸体的探视机会,造成“生不见人,死不见尸”的悲惨后果,并使上诉人无法对自己亲人进行祭拜,寄托哀思,精神受到严重损害,具有损害后果;而这一切得以发生与殡仪馆的过失违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律师还提出:民法通则对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利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法律也认可公民在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最高院关于名誉权问题的司法解释就有这样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并不仅限于名誉权。   法律是公正的,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为二审法院所采纳。2000年11月16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烟台市牟平区殡仪馆赔偿孙世江亲属精神损失费1万元。这是截止当时,烟台市乃至全省范围内民事案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最高的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