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506 2007-04-18 00:00

1994年8月26日,烟台某医院发生震惊全国的医用高压舱爆燃事故,致7人死亡,1人重伤。同年9月18日,大连市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用高压氧舱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燃,直接导致11人死亡。两起事故相继发生,引起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的高度重视。公安部消防局派专家赴现场勘查、鉴定。两省委组成了相关的事故处理小组。国家医药管理局下发了紧急通知,要求全国的医用氧舱生产企业暂停生产,各地医院一律暂停使用医用高压氧舱。    发生两起事故的医用氧舱的生产厂家是同一家企业—山东某公司烟台医用氧舱厂。1995年5月,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该氧舱厂法定代表人王某担任厂长期间,在组织生产医用高压氧舱的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的标准,未严格选用安全型舱内装饰材料,致使医院在使用氧舱过程中,因舱内电源线意外短路打火,加之舱内氧浓度过高,引燃舱内装饰材料,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及国家财产损失的后果,检察机关以王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向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受王某的委托,事务所指派张海熙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本案因涉及医用高压氧舱的生产安全操作及国家标准等专业性很强的问题,辩护难度很大。为此,辩护人深入生产厂家,详细了解氧舱厂的设立,每一台氧舱的生产流程、检测标准等,并就相关技术问题,到北京、上海等地向专家请教,明确了氧舱厂具有国家标准的医用氧舱生产许可证;氧舱厂完全按引进的图纸进行生产;每台氧舱均经检验合格才允许出厂。而氧舱发生爆炸的前提条件是氧舱内的氧浓度严重超标。经鉴定,发生事故的氧舱,其舱内氧浓度的测氧阀合格,但测氧阀开关处于关闭状态。事实表明:正是因为医院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致使氧舱内的氧浓度严重超标,但操作人员不知情,在舱内电源线意外打火的情况下发生爆燃。在此基础上,辩护人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违反国家标准,未严格选用安全型舱内装饰材料无依据。    1、GB12130-89医用高压氧舱国家标准对舱内装饰材料的要求是“阻燃抗静电材料”,而对何为阻燃材料国家却无标准。根据国家GB8624-88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规定,建筑材料可分为不燃性、难燃性、可燃性、易燃性建筑材料四种(四种建筑材料均有不同的国家检验标准),而没有阻燃性建筑材料的划分。因此,对阻燃性建筑材料如何来衡量,没有国家标准,阻燃只是相对而言。    2、根据新的医用高压舱GB12130-95国标5.2.6条规定:舱内装饰板必须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而将旧国标中的阻燃材料加以修改,这样生产厂家在选用舱内装饰板上就有了新的可操作的国家标准。    3、被告人单位生产的医用高压氧舱是引进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701所设计的图纸。该所是我国最早拥有设计氧舱图纸资格的单位,其水平最高。该图纸要求舱内装饰材料应当使用塑料贴面胶面板,生产厂家完全按该图纸生产,没有违反任何国家标准。    二、起诉书指控“引燃舱内装饰材料,造成七人死亡,一人重伤,经济损失1.3万元”错误。引燃舱内装饰材料不是造成上诉后果的原因。    1、烟台市公安局火灾原因鉴定书(烟)公消监字第001号鉴定认为,火灾的直接原因系高压氧舱内空调器电源线短路打火所致。    2、火灾的原因在于中医院工作人员严重违章操作,未开启测氧阀门,使舱内氧浓度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当电源线短路打火时,即引起爆燃。对此,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刑起字95第152号起诉书对中医院的工作人员提起公诉已予以确认。    3、法医鉴定确认,六人死亡均系窒息死亡,一人系窒息、急性肾功能衰竭死亡,而非烧死。是氧舱内瞬间爆燃将氧气燃烧完,氧舱内无氧气后病人窒息死亡。    4、舱内病员违规身着化纤服装、高跟鞋、手表等违禁物品入舱。这些物品远比舱内装饰板易燃,在高氧浓度下电线短路打火时发生爆燃,而非正常环境下的燃烧。    5、舱内装饰材料被烧与七人死亡、一人重伤同属氧舱爆燃的后果。综上所述,氧舱起火的原因是中医院工作人员在操作中违章操作,使氧舱内的氧浓度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因舱内电源线意外短路打火,引起爆燃。    三、公安部消防局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辩护人认为,公安部消防局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依据的标准是GB-2406,而GB-2406已经被GB/T2406-93所代替,因此该报告依据的标准错误。而GB/T2406国标规定:本标准是在规定的实验条件下,测定氧指数的实验方法,其结果不能用于评定材料在实际使用条件下着火的危险性。并且,从鉴定内容来看,该报告只检测了舱内装饰材料的氧指数是多少,而没有认定该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四、从犯罪构成的要件上看被告人也不构成犯罪。    1、从主体上看,被告人不是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被告人虽然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不负责氧舱的技术工作。氧舱的生产由技术科、分管技术厂长负责,具有完整的质量监督保证体系。    2、在客观上,被告人无任何玩忽职守的行为。氧舱厂在生产中有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引进的701所图纸进行生产。生产过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产品质量合格,且经氧舱厂与中医院验收合格证明。    3、造成氧舱爆燃、人员伤亡的原因是操作人员违章操作和电源线意外短路打火所致,与被告人无任何关系。此案经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宣判被告人王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