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筹庭审外 决胜有成竹

422 2007-04-18 00:00

提起律师,人们很自然联想到律师在庭审时的唇枪舌剑,伶牙俐齿,殊不知,律师大量的工作是做在庭审以前的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庭审前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直接决定着诉讼的胜算。正是:运筹庭审外,决胜有成竹。下面这起案例介绍的就是我所张兴亮律师功夫下在庭审外,精密运筹,最终打赢了一场几乎没有胜算官司的事迹。    乙企业分处两地,均是从事消防器材销售、安装的企业。企业之间曾经发生过购销业务关系,合作一直比较愉快。2001年9月,经多次电话协商,就乙企业购买某型号消防器材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内容的口头协议:乙方先将总价款(含运费)的30%汇给甲方帐户,甲方按乙方要求用快件方式从外地运至乙方住所地;货到后马上支付总价款的65%,余额5%在一年保质期满后立即付清。随后,乙方将总价款(含运费)30%打入甲方帐户,甲方遂从四川某企业落实约定消防器材的货源。同月11日,甲方派其工作人员如期将消防器材以快运方式从四川运至乙方,并由其保管出具了收据。在甲方工作人员催收货款时,乙方表示可以支付总价款的65%,并承诺马上就去银行给甲方办理电汇。双方工作人员一起至某银行办理完毕电汇手续后,应乙方工作人员要求,甲方工作人员为乙方出具了收款收据。十天后,未收到款项的甲企业派其工作人员到乙企业催款。乙企业告知甲企业:由于存款不足被顶票了,并承诺尽快付款。此后,甲企业多次派人到乙企业索要货款,均被该企业以各种借口推托。万般无奈,甲企业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所张兴亮律师,希望能通过诉讼讨回欠款。    张律师首先认真听取了甲企业工作人员的陈述,然后仔细查阅了涉及该案的收货条(只有品名、规格、数量,没有单价)、进帐单(乙方付款30%)、增值税发票(尚未交付乙方)等证据。经过对现有证据的综合审查,张律师建议甲企业先不要急于起诉,而是应首先补充、完善证据。因为,第一,虽然双方在电话中就消防器材的单价、运费承担达成了一致意见,但缺乏书面证据;第二,虽然乙企业预付款30%,余款未付,但甲企业又为乙企业出具了收款收据,乙企业可能会据此抗辩余款已付。因此,如果冒然起诉,风险太大。为此,张律师制定了通过第三人出具证明完善证据、录音传真补充证据、证据保全调取证据及通过讲求庭审技巧搜集证据的诉讼运作方案。    搜集消防器材单价的证据进展十分顺利。在张律师指导下,甲企业很快取得了四川某企业消防器材出厂价目表及乙方售价证明信、甲企业在同一时期销售同类消防器材的合同书及增值税发票,从而证实乙方就消防器材单价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可靠的,也符合《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但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就不很顺利。2002年11月13日,甲方工作人员通过录音电话与乙方工作人员联系,催要货款,乙方工作人员承认欠款事实,并允诺用部分物资抵顶欠款。应甲方工作人员要求,乙方将顶账物资发了一份传真给甲方。听过录音之后,张律师认为涉及该案的一个最重要问题即虽已开出收款收据,实际上却没有收到款项并没有解决。2003年3月24日,甲方派工作人员到乙方办公室,进行了第二次录音,贵录音证实了以下几个问题:乙方于2001年9月11日到银行为甲方办理电汇,甲方因此为乙方出具了收款收据;因甲方未收到上述款项,多次要求乙方退还收款收据,但乙方工作人员称收款收据已经丢失,无法退还;乙方欠款已记帐,但只同意以物资抵顶欠款。至此,涉及本案的一个最棘手的问题基本解决了。    2003年4月1日,张律师代理甲企业就甲、乙企业买卖合同纠纷,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时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证据保全申请。4月21日,某区人民法院做出扣押乙企业现金日记帐的裁定,并立即执行。经核查乙企业现金日记帐,乙企业确实未曾用现金支付甲企业货款。四月下旬,某区人民法院通知甲、乙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张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心理,提出了求同存异的思路,把分歧放在一边,先明确双方均认可的事实。经过张律师有策略的发问,乙方工作人员承认了以下事实:2001年9月11日,甲方出具收款收据的原因是乙方到银行为其办电汇,因存款不足而被顶票;运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已付款是全部应付款(含运费)的30%。这样,消防器材的单价、运费承担及收款收据出具的原因就一清二楚了。通过制定周密的庭审方案,讲求灵活的发问技巧,张律师从对方工作人员当庭陈述中获取了对乙企业非常重要的证据。双方求同之后,又谈到了存在的分歧。乙方工作人员辩称在2002年8月或9月份,已经用现金付清了所欠货款,并认为运费太高不合常理。当张律师询问其付款凭证时,乙方工作人员称:2001年9月11日的收款收据未退回,甲方工作人员收款后说用以前的收款收据就可以了。至此,张律师已经将该案证据组成了客观、真实、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乙企业尚未付款的事实:2001年9月11日,甲方依约定交付乙方消防器材;甲方虽然出具了收款收据,但事实上甲方当时并未收到该款;乙方已付款为全部应付款(含运费)的30%,欠款数额具体清楚。庭前调解结束前,张律师诚恳的向乙方工作人员指出:综合双方观点及证据,乙企业确未付款。如乙企业仍坚持已付款,那么,可能性只有两个,或者甲企业工作人员收款确未交,或者乙企业工作人员未付称已付,我们双方都回去再核实一下,尊重事实真相,不要做伪证、说假话,不要人为地制造障碍,不要妨碍庄严的诉讼秩序,应本着诚信、守法的原则,尽快处理好双方的纠纷。    2003年5月26日,甲乙双方在审判庭继续进行调解。乙方工作人员称,由于内部工作失误,致使其误以为已付款,现已查明事实真相,同意立即付款。当天,乙方当庭将未付款项交付甲方,甲方提出撤诉申请,某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至此,该案经过张律师的精密运作,圆满结案,有效维护了甲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