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谈为先 实力为盾——析一起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

401 2007-04-18 00:00

【案情简介】     买方:意大利某公司    卖方:烟台某公司    买卖双方于2003年2月签订无缝钢管买卖合同,合同价格为CFR英国某港口,双方约定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结算。合同签订后,卖方积极备货,并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在装货港装货,取得了正本提单、检验报告及其他单证。卖方持信用证列明的单证提单、检验报告、发票等单证到议付行结汇时,被告知开证行要求以存在不符点为由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开证行通过议付行通知买方拒付信用证。不久,买方通知卖方,部分货物被堆放甲板,造成货物锈蚀,买方不同意全额付款,只同意部分付款,余货物要求降价处理或退运。卖方不予同意,双方发生分歧。    卖方立即咨询律师,律师经过严谨论证,提出法律方案及意见:    1、货物堆放甲板,不是卖方责任,买方应向承运人索赔,无权拒付信用证,亦不应向卖方索赔。    2、卖方与买方是信用证结算,卖方已按合同履行了义务,所提供的单证与信用证要求相符,意大利开证银行无权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买方意见:    1、部分货物堆放甲板,是卖方责任。    2、部分货物出现锈蚀,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有权要求降价处理或拒收货物,直至拒付货款。    3、买方承运人交涉,没有得到满意答复,但也未采取任何法律措施,如扣船。和谈结果:经买卖双方及银行多次交涉,达成和解,信用证按期结付,买方向承运人索赔,如索赔不成,卖方协助买方向营业地在中国的承运人索赔。   【律师评析】     1、国际贸易通常包括三大部分,即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贸易结算和国际货物运输,三者既相互关联,又有一定的独立性,在操作国际贸易实务,应对三网络有基本的常识,方知如何应对出现的问题。    2、该件纠纷即涉及到上述三项内容,即卖方与买方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与银行的信用证结付,买方与承运人的提单法律关系。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对三者的权利义务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依据本案的事实,卖方已经履行了装货港交货义务,并提供了信用证要求的单证,即符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原则,开证行无权拒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货装甲板造成部分货物锈蚀,是承运人责任,承运人在提单中明确为舱内运输,因此买方称货装甲板系卖方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买方应向承运人主张权利。鉴此,在卖方交货前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买方无权要求退运货物或降价处理货物,因为货物在装船港越过船舷时,风险已转给买方。因此,卖方的主张是成立的,买方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    3、在贸易交往中出现纠纷时,应及时明确责任,提出解决方案,并努力以正式谈判和严谨的书面文字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避免久拖不决,坐失谈判解决纠纷的良机。如果终极和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则应及时论证诉讼或仲裁效果,依法采取法律措施,解决双方的争议和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