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成功 杨某被判缓刑

270 2007-04-18 00:00

8月26日,牟平区人民法院采纳本所王毅主任的辩护意见,认定检察机关指控杨某贪污87043元有误,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被关押了168天的杨某被释放出狱。    杨某系牟平区人民医院制剂室主任。今年3月8日因涉嫌贪污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3月19日被逮捕。7月12日,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检察机关认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假列支、隐瞒帐目等手段,非法占有国有事业单位公共财物87043元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2项、第9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如果检察机关指控成立,那么,杨某就要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此法律后果,杨某及其亲属倍感不安,杨某的家属慕名聘请王毅主任为杨某辩护。王主任曾数次会见杨某,杨某承认与会计姜某(另案处理)共同贪污2万元,但对检察机关指控的贪污67043元有异议,并提供了相关证人。王主任带领律师前往牟平区人民医院、烟台山医院、市药检所等单位调查取证,证人们证实了杨某曾向会计姜某提出过有些因公请客送礼的费用未结帐,几次要求结帐,但因故在案发前未能结帐。因此,杨某在主观上没有贪污的故意,客观上并未据为己有。在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中,王主任据理力争,明确提出检察机关指控杨某贪污的数额有误,这67043元不应认定为贪污。鉴于本案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其家属积极退赃,建议法庭从轻判处缓刑。王主任精彩的辩护意见,受到了被告人及家属和旁听者的好评,也被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