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后发现钢钉断在骨质中没有取出索赔案

388 2015-11-24 00:00

[案情简介]1995年 12月23日,原告刘XX因摔伤到被告处就诊,当日以左股骨骨折被收住院治疗,半个月后出院。根据医嘱,术后一年需到医院取出钢板,1996年12月22日,原告再次到被告处住院,由被告为原告取出钢板,一周后出院。出院后未见异常,直到2006年年底,原告感到原骨折处疼痛,并出现明显弯曲,于2007年 6月27日到烟台毓璜顶医院就诊,经X线诊断为左股骨中下段弯曲,局部骨质陈旧性骨折,其上侧骨质内见钢钉影。患者找到笔者寻求法律帮助,笔者向当事人分析了案情,认为,该案没有损失的证据,也就是说你应先到医院把钢钉取出,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医院应承担。但当事人不想取钉,因为这个钉取不取没有影响,就是想让医院赔偿点钱,在向当事人说明了如果没有发生的费用,即使医院存在过错,也很难得到赔偿,除非调解。在当事人知道这一风险并坚持让律师代理的情况下,笔者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辩观点]原告认为,被告在为原告取钢板时钢钉断在骨质中没有取出,导致原告需重新住院治疗,被告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自己的治疗没有问题,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即使钢钉断在骨质中也没有经原告造成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蓬莱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蓬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蓬莱市潮水中心卫生院赔偿原告人民币4000元,此后原、被告双方互不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