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491 2007-04-18 00:00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即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种,即: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一、诉讼时效的分类    1、普通诉讼时效。它是一般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时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它是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时效为1年的情形包括: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3、最长诉讼时效。它是指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它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致使诉讼时效暂停,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情形包括: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2、诉讼时效的中断。它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情况。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情形包括:    (1)提起诉讼。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诉讼”不仅包括普通的民事诉讼,而且与起诉性质类似的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行为,也可以中断诉讼时效。比如申请支付令、申请宣告破产、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仲裁。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时起中断,在调解期间时效一直不计算,如果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才重新计算;如果调解达不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    (2)一方提出要求。即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指除了权利人向义务人直接请求外,权利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3)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指除义务人直接表示同意履行外,义务人虽然没有表示同意履行,但是明确承认了自己的义务存在,或者表示愿意分期履行义务,都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出现新的中断事由可以引起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但要受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最高法院法复(1994)3号批复,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义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欠款条,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期间则应从债务人所写欠条之日起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最高法院法复(1997)4号批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应就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法院法释(1999)7号批复,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其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3、诉讼时效的延长。它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况。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均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而最长诉讼时效则仅适用延长的规定,却不适用中止和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