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有哪些风险需要注意

398 2007-04-18 00:00

    一、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至112条)    第107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108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109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110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111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112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备注: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审理案件,如果诉讼请求不完全,则会导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的法律后果。如果诉讼请求不适当,其不适当部分将得不到支持,而且还须自负不当请求部分的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所提给付或索赔金额越高,交纳的诉讼费用也就越高。因此,如果对胜诉没有把握,事先应作好损失诉讼费的心理准备。    二、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三、诉讼时效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至141条规定)    第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6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138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139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140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141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备注:对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有起诉权,但被告如以原告行使诉讼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而原告确实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法定事由或其它不符合法院可予以延长诉讼时效之情况的,那么法院会判原告丧失胜诉权。    四、提供证据不当的风险   1、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第1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2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备注: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诉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又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风险。    2、超过时限提供证据的风险。    第34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第36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备注: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被认定的风险,甚至承担败诉的后果。    3、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第10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备注:不能提供原件或原物,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4、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    第25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备注:申请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5、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    第18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19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备注: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