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刑事案件只有主动向法院起诉法院才会处理

260 2007-04-18 00:00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