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的等同判定原则

3882 2007-04-18 00:00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构成专利侵权。在实践中,专利侵权人不经任何改动、明目张胆地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形,毕竟十分少见。相反,专利侵权人更多采用等同替换等手段使自己的产品或技术区别于专利产品或技术,以达到规避侵权的目的。因此,等同原则就成为判定专利侵权的主要原则。等同原则又称“等同侵权论”,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将涉嫌侵权的某项产品或技术,与已获专利的产品或技术相比,虽在字面上未落入该项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范围,但与该项专利的技术范围实质上相同,就可判定该涉嫌产品或技术构成等同原则下的侵权。    一、等同的表现形式    1、部分特征等同。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而且主要是以权利要求1或独立权利要求为准。权利要求书包括的技术特征一般在两个以上,专利侵权人通常是将其中的部分技术特征用其他技术进行等同替换,从而构成等同侵权。    2、全部特征等同。如果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只有一个,认定等同侵权比较容易;如果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在两个以上,则只有在替代技术特征全部被认定为“等同物”,才有可能判定为等同侵权,而且,即使全部技术特征被认定为等同,还需进一步判断这种综合起来的等同与各个技术特征单独对比的等同之间有无实质性的区别,如果有实质性的区别,则不能简单下等同侵权的结论,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    3、权利要求的等同。这种等同通常出现在重复授权的两项专利中,在后申请专利人,为了使自己的专利能够抗衡他人在先的专利,往往用不同文字或不同的技术术语或不同的逻辑方式来描述相同的技术特征,使人产生权利要求不同的感觉,这种情形也构成等同侵权。    二、等同的三要素标准    1、实质上等同的方式。就是说,虽然专利侵权人在形式上采取了与受保护的专利不同的技术手段,但实质上却是相同的技术手段,应认定为“等同”而确认侵权。那么,用什么标准判定是实质上等同的方式呢?    (1)公知技术标准。用以替换的技术特征属公知技术范围,该项公知技术的用途、功能及可以实现的效果与专利技术特征基本一致,专利侵权人很容易从公知技术找到替换专利技术特征的技术。该项公知技术可能出自一处,也可能出自多处。如果是从一处公知技术中找到替换方法,自然应认定为等同;如果是从多处非常接近的公知技术中加以综合形成了替代方法,一般而言也可以认定为等同,但是,如果多处公知技术的关联度不高,综合起来的替代方法能否认定为等同,则十分复杂,尤其须参考技术专家的意见,才能下结论。    对公知技术的判断,应有一个时间标准。目前,大致有两种观点:申请时说和侵权时说。所谓申请时说是指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为标准,即用以替换专利技术特征的技术,在该项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成为公知技术的,才认定为等同。而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后才成为公知技术的,除了新的技术手段落入他人专利保护范围外,一般不视为等同。但如果新的技术手段是在他人专利基础上的改进发明,覆盖了在先专利全部技术特征,则应归于从属发明,仍然有可能构成侵权。申请时说从法理上讲比较合理,但对专利权人来讲不是很有利。所谓侵权时说是指替代技术在侵权日之前已成为公知技术的,都应视为等同。很明显,侵权时说放宽了对被控侵权产品或技术应用能同原则时的限制条件,更有利于充分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    (2)显而易见标准。替代技术属于公知技术,一般容易认定为等同侵权,但有些替代技术并不属于明显的公知技术,也会构成等同侵权。这就是判断等同的显而易见标准,即以显而易见的技术特征去替换专利技术特征,也应视为等同。如果一项公知技术是用于电子领域的,而他人将其移植到生物领域,则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是等同的公知技术。因为将此领域公知技术移用到彼领域,就含有未知的因素,如果这种未知因素,对彼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这种行为仍应认定为等同侵权。    (3)轻易推断标准。等同的替代技术应以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识作为衡量标准,即如果专利公开时,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依据公开的专利文献,轻易地推断出形式上有别于专利技术特征的替代技术,就可认定等同。    2、实质上等同的功能。即尽管形式上存在差别,但专利侵权人与专利权人两者之间的技术特征有实质上等同的功能,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任务。详细地讲,如果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研究了公开的技术文献,且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能联想到的技术特征,其目的、功能、任务、效果与专利技术特征的目的、功能、任务、效果相同或基本相同,我们就可以判定两者之间具有实质上等同的功能,进而可能认定是等同侵权。    3、实质上等同的效果。实质上等同的目的、功能,并用实质上等同的方式去完成同样的技术任务,并且达到了实质上等同的效果,三者缺一不可,才能最终认定为等同。三、等同原则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运用专利侵权的等同判定原则已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纳,我国《专利法》对此虽未做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确立了专利侵权判断的等同原则。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等同原则已得到了广泛运用。    例如,鲍敏西诉博通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鲍敏西诉称,他是实用新型专利“电控燃油喷射器清洗与检测装置”专利权人,博通公司生产的“汽车喷油清洗检测仪”与其专利相同,请求法院判令博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博通公司则辩称,该公司的产品系参照《现代汽车电子技术与装置》及《汽车发动机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原理及维修技术》等教科书及归纳、总结国内外现有汽车喷油清洗检测设备的综合技术指标基础上自行研制而成,并没有侵犯鲍敏西的专利权。    人民法院则运用等同原则对本案基本事实做出了以下认定:鲍敏西专利产品的调节旋钮是用来调节脉冲频率的,博通公司产品使用了两个常用频率按钮来调节脉冲频率,能产生与调节旋钮同样的功能,应为等同替换;而博通公司仪器上的交流、直流插入插座,应属接线端口;至于多谐振荡器,博通公司使用的是AT898C2051单片机,代替了鲍敏西专利中多谐振荡器的功能,亦应认定为等同替换。故认定博通公司制造销售的DQJ-918型汽车喷油器清洗监测仪所使用的技术,覆盖了鲍敏西权利要求第1项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已构成等同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至于博通公司的公知技术抗辩主张,需是使用鲍敏西专利申请日前已有公知技术为前提。申请日后公知技术,不能作为抗辩依据;博通公司提供的两本教科书虽是申请日前公开,但并非完整技术方案,亦不能作为公知技术抗辩的依据。    综上,法院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判令博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DQJ-918型汽车喷油器清洗监测仪并赔偿鲍敏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任何理论总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等同原则也不例外。近几年来,美国的“沃纳.金肯逊判案”针对等同的三要素标准又提出了四种辅助判断方法,完善了等同的判断标准;日本的“环形滚动滚珠花键轴承案”则强化了“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引起了专利权人的普遍担忧。这些都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加以借鉴,以不断丰富、完善与发展我国的专利保护制度。